浙江省机器人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Robo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RA。以自主创新、自主研究共同发展机器人产业、开展机器人活动为目的,在浙江省及全国从事机器人研发、生产、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赛事组织的单位,协会自2013 年筹备发起成立以来致力于打造机器人及智能终端的产学研用大融合的平台,是为浙江省和世界机器人创意、设计、制造、工艺和服务提供资源整合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是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为广大科学技术爱好者搭建一个科研、创新、培训教育的交流平台,促进浙江省机器人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协会致力于推动机器人产业发展建设,向会员单位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及业界同行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搭建起政府、学校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发挥纽带的作用;
协会致力于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推动机器人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省内机器人科研发展能力,促进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推动实现我省各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升,协会现拥有近百家会员单位,都将在这个平台上以最优的资源结合模式为机器人产业提供多元发展的机会;
协会同时通过活动宣传推广机器人事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教育,通过对青少年机器人知识的科普、宣传及培训,从而达到提高全民素质,从而大力促进中国机器人产业的蓬勃发展。
实行专业团队服务专业领域的工作机制,使资源整合最大化,密切交流,快速落实。
协会的成立是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提升协会内机器人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维修服务水平,促进机器人产业链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协会内部成员之间合作,提升本土品牌机器人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机器人相关产业的影响及作用。
浙江省机器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浙江省机器人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Robo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R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浙江省从事机器人研发、生产、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赛事组织的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为广大科学技术爱好者搭建一个科研、创新、培训教育的交流平台,促进浙江省机器人教育、科技等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41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素质,推广科学健身理念。对青少年进行机器人知识的科普、宣传、培训,举行相关的展览会、博览会;
(二) 组织开展机器人相关教育、培训、科技发展、等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提高机器人产品研发、生产技能,促进机器人相关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三) 开展机器人学术交流,促进机器人运动的科学发展,举办有利于促进我省机器人教育、科技发展和水平提高的有关活动;
(四) 推动机器人发展建设,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以及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业界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起政府、学校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五) 开展机器人的发展现状调查研究工作,对全国、浙江省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状进行分析,为政府部门政策给出相关建议。并协助会员单位进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发布国内外最新机器人科技发展信息,为会员及时提供最新科技信息服务;
(六)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推动机器人的快速发展,加强省内机器人科研发展能力,促进机器人的研发、生产、
销售,实现我省各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升;
(七) 开展机器人相关公益活动,开展用户满意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引导会员关注民生、节能环保、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维护良好风尚;
(八) 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九) 最终达成机器人的产、学、研与应用及资金、政策资源的全面落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从事机器人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会员。法人单位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热爱机器人教育、体育、科技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团体相关有偿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否则本团体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未能到会代表授权本团体秘书处或其他会员代为表决,视同到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作出决定,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体育、科技业务领域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详见会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 年2 月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