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成立于2015年4月,是由工程教育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经教育部授权,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秘书处支撑单位为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
协会致力于通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提高我国工程教育质量,为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工程教育适应政府、行业和社会需求服务,为提升中国工程教育国际竞争力服务。协会建立了国际实质等效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认证工作得到了国际同行的广泛认可。2016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工程教育学位互认协议之一《华盛顿协议》,通过认证协会认证的工科专业,毕业生学位可以得到《华盛顿协议》其他成员组织的认可。
协会将根据我国工程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以及国际工程教育发展变化趋势,不断完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更好地保障我国工程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工程教育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ngineering Education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EE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中国工程教育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致力于通过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提高我国工程教育质量,为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适应政府、行业和社会对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诉求服务,为提升中国培养未来工程师的工程教育国际竞争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会员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授权、委托开展各领域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研制、修订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标准以及相关文件;
(三)组织与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相关的学术活动,开展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研究成果的推广;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机构的委托,组织与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工程教育及其认证工作方面的信息简报、书籍、出版发行物等;
(七)其他符合本团体宗旨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工程技术或工程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依法批准成立,总部设在境内,从事与工程技术领域相关的生产、科研、教育工作且具有独立社会组织法人资格、机构内部设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部门,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在工程教育领域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并与本团体认证的学科领域无利益关联,不代表所在单位利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与本团体必要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认证工作和本团体工作中长期规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批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领域的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文件;
(十一)审议和批准当年度认证结论建议;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决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人员组成;
(十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工程教育认证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监督、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特殊情况时,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团体的重大工作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长 王树国
副理事长 陈十一 谢建新 范 唯 范海林 刘冬梅 王庆林
秘书长 周爱军
常务理事(依姓氏笔画)
王庆林 王孙禺 王树国 方四平 刘冬梅 孙瑞哲 李志义 何志方 张春程 陈十一
陈道蓄 范海林 范 唯 周爱军 郑庆华 顾佩华 徐祥楠 黄 维 章 兢 傅向升
曾 勇 谢建新 臧若愚 薛一平
理事(依姓氏笔画)
于小虎 干 飞 王凤君 王庆林 王孙禺 王志华 王树国 王晓锋 王 琳 王景亮
巨荣云 方四平 尹耐冬 邓子新 石 碧 叶金蕊 田志凌 朱立新 朱 敏 刘 平
刘冬梅 刘明亮 刘桂雄 齐如松 汤鑫华 许 炜 许 钧 孙瑞哲 李 刚 李志义
李国安 李明安 李建成 杨 丹 杨 波 吴 健 何志方 宋超智 张广军 张 宁
张志锋 张来斌 张伶伶 张 彤 张春程 张星臣 张新民 陆大明 陈十一 陈文涛
陈以一 陈 坚 陈肖纯 陈宝国 陈道蓄 范海林 范 唯 林 君 周 玉 周诗广
周爱军 郑庆华 郑南宁 房建成 赵自强 赵 继 钟诗胜 顾佩华 顾春明 徐祥楠
徐 辉 奚立峰 高晓杰 郭 勇 唐辉明 黄 维 康克军 章 兢 阎占斌 梁 茜
葛世荣 董 青 韩鲁佳 景丽英 傅向升 曾 勇 谢建新 路书军 臧若愚 谭天伟
谭振亚 滕 伟 潘东晖 燕中凯 薛一平 戴 山
监事长 袁 驷
副监事长 杨毅刚
监事(依姓氏笔画)
丁荣军 万小朋 王翠坤 朱美芳 李 亮 杨毅刚 沙爱民 张欣欣 周定文 袁 驷
涂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