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订本市民办教育行规行为;2.指导民办教育机构的研究、交流活动;3.开展民办教育的业务培训;4.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教育教学成绩的单位和个人;5.调解有关纠纷,依法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工作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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