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
英译名: China N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NH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的各方面人士,以及从事民族医药卫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遵守和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民族卫生政策,宣传民族医药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卫生交流和合作,加强民族团结;
(二)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民族地区对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建议;
(三)执行民族医药政策,发掘、整理、总结民族医药特色,并组织推广,为各族人民健康服务;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民族医药卫生行业信息,促进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
(五)在民族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组织民族地区和国内、国际间的卫生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民族卫生有关的刊物和资料;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民族卫生工作方面做出成绩的会员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 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协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1月11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办事机构
目前,协会下设办事机构七个:综合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培训部、项目办公室、扶贫办公室、监事会。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掌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动态,组织、计划、综合、协调、督导协会及秘书处中心工作及跨部门、跨单位的综合性工作;
二、起草协会及秘书处各种公文、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领导讲话;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协会规章制度;
三、负责协会文件、档案、印章管理及会议、接待、值班、安全、保密工作;
四、负责信访、投诉、法律事务处理;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承办秘书处人员聘用、考勤、考评、奖惩、薪酬管理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房屋、设施、卫生、伙食、车辆管理等后勤工作;
八、负责信息化办公网络、网站、公众号的维护;负责各类视频、网络、电话会议的组织与召集;负责办公设备、用品的购置及管理。
负责人:宁愿 电话:010-64162256
会员部
会员部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起草分支机构及会员发展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分支机构及会员管理制度制定;
二、受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参与审核工作和实地考察,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理会员入会、退会申请,参与审核工作和实地考察,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四、遵循《会员服务公约》,开展为会员服务活动,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
五、发挥会员作用,履行会员义务,围绕协会宗旨使命,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负责分支机构申请事项的初审工作,按程序具体办理审批事项;
七、负责分支机构档案、会员档案及会员证书的管理;
八、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李香君 电话:010-64162256
财务部
财务部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及《会计制度》,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报表,起草《财务报告》;
三、负责会计工作,参与协会项目预算及协议审核;
四、负责出纳工作;
五、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参与对协会业务活动涉及财经方面的风险把关管控;
六、负责纳税工作;
七、对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防止“体外循环”虚假开支和公款私分;
八、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刘晓玲 电话:010-64162256
培训部
培训部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起草培训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参与制定培训工作制度;
二、组织培训大纲、教材、规范、标准的编写工作;
三、掌握各单位培训工作动态,组织、协调、督导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申请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组织、协调、督导落实;
四、依据《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卫生服务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对各培训中心培训工作管理,受理其开展各类培训申请,并对其内容、形式审查把关,提交协会秘书处;
六、组建“协会培训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网络管理平台的构建,实行学员报名、学籍档案、培训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结业全过程网络管理;
七、负责协会“培训中心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在协会的领导下,组建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对培训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八、组织实施协会本级的培训项目,承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项目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蒋大伟 张暮枫 电话:010-60305411 60305346
项目办公室
项目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情况,组织资源策划,推进协会重要项目的开展;
二、依据协会宗旨使命、业务范围以及资源条件,筛选活动项目,编写《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负责协会本级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承接政府部门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协会大项目合规审检、法务把关和风险评估,联系相关企业,建立企业资源库,开展会企合作,争取资金支持,共同开展相关项目;
六、依据《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项目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级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负责人:王涛 电话:010-64162256
扶贫办公室
扶贫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直接对秘书长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扶贫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掌握扶贫工作的动向,了解扶贫对象的现状和需求,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起草扶贫工作规划、扶贫项目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组织、协调、督导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实施协会的扶贫项目;
四、协调协会内部力量,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共同参与扶贫工作;
五、承办受赠和捐赠的相关事宜。
负责人:刘召宏 电话:010-64162256
监事会
监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负责人:田小梅 电话:010-64162256
名誉会长:张梅颖 李德洙
会 长:吴英萍
创会会长:郁德水
首席顾问:高 强
高级顾问:李肇星 陈啸宏 杨友群 李 森
副 会 长:钱阳明 伊丽苏娅 南俊华 韩 雷 陈啸楠 毛保峰
秘 书 长:钱阳明
常务副秘书长:张希良
副秘书长:宁 愿 蒋大伟 刘召宏 段拥军 张暮枫 仲 凯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生殖健康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蒙古民族卫生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药材种植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抗衰老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卫生事业创业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消毒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药食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工程工作委员会 [3]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高新技术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肿瘤防治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风湿疑难病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老龄健康事业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疗产业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回族卫生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传统疗法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院医师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药用植物专家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文化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联体工作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疗科普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菩提文化健康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医药创新与发展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医药预防医学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民族食品保健品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医养产业分会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大众健康科普分会
请告诉我们,让我们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