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极限运动协会于2004年经国务院、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正式成立,是中国极限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极限运动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是由极限运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爱好者及俱乐部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8年6月20日,在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第四届换届大会上,王玄当选新主席,李瑞林、尹国臣、王勇峰、蔡永军任副主席,韩继玲任秘书长。
专项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工作条例协助常务理事会处理协会的专项事务。
本会设对外交流委员会、教练员和裁判员委员会、运动员和青少年委员会、户外运动委员会、场地器材委员会、新闻宣传委员会、竞赛管理委员会、都市极限委员会、冬季极限运动发展委员会、跑酷项目委员会、斯篮搏极限篮球委员会、斗腕项目委员会、森林极限运动委员会、飞盘项目委员会、项目推广委员会等15个专项委员会,以吸收更多社会力量和智慧,共同参与发展极限运动事业。
极限运动不仅追求竞技体育超越生理极限的“更高、更快、更强”,它更强调人们在跨越心理障碍时所获得的愉悦感、刺激感、成就感和满足感。极限运动独有的文化、精神、运动这三个属性使极限运动成为一个创意性体育运动,其具有无限延伸性,永远在时尚、新奇的最前沿。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极限运动协会简称为:极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Extreme Spor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ESA。
第二条 本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极限运动领域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爱好者及俱乐部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极限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爱好者、俱乐部及关心、支持极限运动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极限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中国极限运动的发展积累经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极限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极限运动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极限运动是经过整合部分新兴运动项目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一项体育运动,它是多项目集合式竞技活动。主体分为四大类:都市时尚极限运动、水上极限运动、极限户外探险、冬季极限运动。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研究制定本项目的方针政策、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协会会员工作,对全国极限运动的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宣传和普及极限运动,积极组织协调全国性极限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极限运动的普及,提高极限项目运动水平;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办全国性极限运动赛事(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俱乐部及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注册管理,拟定有关等级标准和培训计划,制定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与国际极限运动组织及其会员合作,举办各类国际、国内极限运动赛事;组织各类冬令营、夏令营活动、户外营地和各类培训等工作;
(四)制定本项目全国竞赛管理办法、竞赛计划、竞赛指南和裁判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开展;
(五)组建、管理、运营、开展极限运动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解释和实施国际极限运动组织的竞赛及裁判规则;制定本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推动极限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和规范极限运动场地器材行业标准、技术,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的开发保护;推动极限运动产业发展;
(八)促进极限运动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公益、慈善活动;
(九)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十)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极限运动有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十一)针对有违国际极限运动组织及本会章程、规定,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兴奋剂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十二)结合本项目的业务,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极限运动事业的发展积累社会资源;
(十三)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十四)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五)在体育改革特殊过渡阶段与业务主管部门和其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妥善完成职能分步过渡、平稳衔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极限运动协会、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极限运动协会、行业性极限运动协会、俱乐部等法人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极限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爱好者,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认可的国际组织章程、规程、规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承担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加强国家队思想政治工作,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中国极限事业发展等职责。
(一)本会按有关要求,成立党委,党委书记由业务主管部门指派,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党组领导。
(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党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对本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
(三)本会党委书记参加主席办公会,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6月20日第4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