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庙,作为祭祀纪念先师孔子的重要场所,是历代崇孔尊儒的产物。是被历史物化了的儒家思想和传统文化,内涵深邃,积淀丰富。为了尊崇、祭祀的需要,孔子祠庙也随着孔子地位的提高和儒家学派的发展而增扩崇隆。
最早的孔庙是孔子故乡的曲阜孔庙,始建于公元前478年,经历代扩建形成雄伟壮观的规模,占地面积14万平方米,三路布局,前后九进院落,有殿阁厅堂门坊一百余座,成为孔庙之祖庭。至唐贞观二年(628)孔子被尊为“先圣”,四年(630)诏全国各州县学校皆建孔子庙。于是,孔子庙遍及全国各地,并且远涉东南亚等地。
孔庙、文庙作为中国主要传统文化的载体,独具特色的建筑艺术风格,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保存众多的文化艺术真品的所在,其延展的思想渗透到了人类文化的各个领域。有资料显示,世界各地孔庙多达2000余座,国内约1600余座;目前保存较好的约300余座,分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形成一个独具文化特色的孔庙群体。孔庙、文庙建筑,根据它祭祀纪念的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礼仪制度,与我国其他的宗庙、祀堂、宗教等祭奠祈拜等古建筑类型相比较有着不同的特点。最为突出的是它的文化教育内涵。
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孔庙的文化资源,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光大儒家学说,促进各地孔庙之间的文化活动交流,进一步促进孔庙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1995年9月,由山东曲阜、首都北京、浙江衢州、黑龙江哈尔滨、江苏苏州、四川德阳多家孔庙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孔庙保护协会,制订了协会章程,成立了理事会。注册管理机构为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为国家文物局,全国3A级行业组织。曲阜孔庙为会长单位,现会长由曲阜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刘爱春担任。
中国孔庙保护协会成立以来,在国家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大力支持下,积极贯彻协会“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孔庙及其它儒家纪念建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宗旨,定期召开年会、举办学术研讨会,协助会员单位举办了各类社会活动;与国内外孔庙广泛开展互访交流、祭祀礼乐研讨;出版协会论文集、定期刊物;成立了孔庙保护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地孔庙开展孔庙维修、复建、陈列等保护项目;开展了孔庙同祭孔、纪念孔子诞辰、成人礼、开笔礼、儒学讲座、传统体验等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
近年来,协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系列论述以及视察曲阜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弘扬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主题,以推动孔庙发展为已任,不断探索谋划新时期协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全力推进协会不断发展壮大。切实增强孔庙本体保护意识,制定《关于孔庙遵循古建规制与释奠礼制的联合宣言》,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推进全国孔庙机构文物本位保护修缮工程的开展,确保本体安全。向全国各地孔庙组织发出了《尊崇庙祀本真,弘扬传统文化——关于孔庙保护利用的倡议书》。倡议全国孔庙并呼吁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到孔庙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来,将孔庙文化发扬光大,使之融入城市的基因,真正成为城市的魂魄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推进优秀传统文化活动在孔庙开展,充分发挥孔庙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的独特优势,广泛开展传统礼乐活动、国学推广活动,将孔庙真正打造成儒家文化复兴的基地。
下步协会将继续肩负传播优秀传统文化使命的历史担当。为学生、民众学习儒学,传承文明提供优良载体和平台。肩负优秀传统文化教化、实践的精神担当。让孔庙不仅仅是祭祀孔子的庙宇,也是研习礼乐、传承经典、教化天下的场所,是中华民族神圣的文化殿堂,中华文化薪火相传的重要象征,中国人民精神家园的重要载体。发挥孔庙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的独特优势,切实承担起孔庙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上的历史使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孔庙保护协会,英文名称:Confucius Templ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CTP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各地孔庙(文庙)、书院以及孔庙配祀人物之庙宇、纪念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孔庙及其它儒家纪念建筑,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曲阜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开展各种专题调研、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保护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开展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讲解等学术和业务研讨;协调各会员开展文化和业务交流,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举办各类展览活动;
(四)接待世界各地前来拜谒和瞻仰孔子或进行儒学研究考察的团体和个人;
(五)加强与世界各地孔庙及儒学组织的沟通交流;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对在保护和利用孔庙、开展社会有益活动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会员进行通报表彰;
(七)开展其他有助于孔庙及儒家纪念建筑保护、发展的事业。
(八)指导会员开展各类道德教育、素质提升、经典诵读、祭祀礼乐等传统文化活动和文化惠民项目,增强各地孔庙和儒学组织的宣教功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国各地孔庙(文庙)、书院以及孔庙配祀人物的专祀庙宇、纪念馆等管理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孔庙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热心孔庙保护工作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填写会员表格等;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2日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