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学会,1995年9月26日,经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是全国性的行业社团组织,由电影制作、发行、放映、院线、影院、电影技术服务、设备供应、电影广告、农村电影院线、文化传媒,以及省市级电影协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行业组织。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自2008年起连续两次通过民政部评估,均获得了由民政部颁发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资质。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近千家,主要来自全国城市院线、发行公司、影投公司、大型影院、网络传媒、在线售票,电影广告,器材设备厂商,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及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发行、放映及相关单位。设立六个分支机构:电影发行与城市院线分会、城市影院分会、农村电影院线分会、电影技术分会、少数民族语电影分会、电影广告分会。
协会会长:韩晓黎。驻会副会长:梁戈、陈连宝,秘书长:赵秀阁。
协会现设工作部门: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培训部、电影统计数据中心,一卡通部。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协调行业关系,参与制订电影发行放映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优秀国产影片的宣传推广,发布影片上映档期;组织举办行业培训、展览、论坛,开展行业交流,研讨与合作,以及相关理论、学术研究工作;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工作,编写年度中国电影市场报告;经授权组织开展电影发行放映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电影院星级评定,推动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经授权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评选活动,开展市场调研,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农村电影公益电影放映、公共电影文化服务交流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ilm Distribu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缩写:CFD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技术、影视广告、电影营销、传媒、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团结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督,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相关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为会员服务功能,促进国内外电影行业交流;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和市场调查、研究;
(四)协调行业关系,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技术质量等级评定和影院星级评定工作;
(六)组织研究电影产业改革和发展方向,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刊物、报告,建立信息平台,向政府提出建议,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行业交流、研讨与合作,以及相关理论、学术研究工作;
(八)组织开展优秀国产影片的宣传推广,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新技术推广、展览、展销;开展国际电影交流活动;
(九)开展行业培训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相关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生产、发行、放映座谈研讨活动,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电影市场调研,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组织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公共电影文化服务交流活动。
(十二)开展符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