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SCRAP UTILIZATION,简称CAMU),成立于1994年7月,是由从事废钢铁、冶金渣、直接还原铁生产、回收、加工、配送、设备、贸易、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现有会员500余家。
本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代管单位。
1995年,本协会以金卡会员的身份加入国际回收局(BIR)。近年来,本协会与国际回收局(BIR)、美国废料回收工业协会(ISRI)、日本钢铁再生工业协会(JISRI)、台湾、韩国废钢协会等国际组织有着长期的业务合作和信息交流。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的主持下,由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由会员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咨询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统计服务部、《中国废钢铁》杂志编辑部等机构组成。
受国家统计局的授权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委托,由协会对全国钢铁企业废钢铁资源每月的收、支、存情况依法进行统计和发布。接受统计的企业有80余家,占全国粗钢产量的60%左右,有较为权威的代表性。协会还负责对全国各区域重点钢铁企业每周的废钢及炼钢生铁的到厂价进行统计,整理编辑成《废钢铁价格信息周报》,并在本协会网站发布,为广大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协会门户网站(http://www.camu.org.cn)包括热点新闻、行业动态、价格波动、市场评论、政策法规、协会活动、会员动态、冶金渣和还原铁等方面内容,提供行业最新消息,市场价格变化,国内外市场分析,废钢铁统计数据,中外废钢铁技术标准,技术论文,交流信息等等。网站对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的会员单位免费开放。协会受工信部委托建设和维护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对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中国废钢铁》杂志是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废钢铁分会和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内部刊物(双月刊),主要包括行业聚焦、政策法规、市场分析、学术论坛、统计数据、加工技术等信息,杂志向会员免费赠阅。
协会下设十个分支机构,分别为:
1.专家委员会
2.直接还原铁委员会
3.冶金渣开发利用工作委员会
4.废钢贸易协调工作委员会
5.废钢加工工作委员会
6.废钢铁产业联盟
7.冶金渣产业联盟
8.废钢铁标准委员会
9.废钢铁产业艺术中心
10.协会驻美国联络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talscrap Utilization ,缩写:(CAMU)。
第二条本协会是从事废钢铁、冶金渣、直接还原铁等生产、回收、加工、配送、贸易、综合开发利用的企业、相关设备制作企业、科研单位、院所及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为指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 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充分发挥政、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钢铁工业及全社会以废钢铁和冶金渣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形成依法设立、按章办会、民主管理、自我约束、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废钢铁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配送工业化体系建设,加强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推动废钢铁和冶金渣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钢研南院冶金工艺大楼9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并协助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钢铁工业及制造业绿色发展,提高废钢铁、冶金渣利用水平,打造废钢铁加工配送工业化体系,促进钢铁工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和措施的相关工作。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产品标准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和监督,促进行业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进行规范管理,推进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行业产业化发展;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废钢铁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积极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调查,对废钢铁资源量、应用成本等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六)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先进,督促整改。
(七)搜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废钢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网站和刊物,编印参考材料、开展技术咨询,加强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为会员提供现代化信息服务;
(八)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市场,组织废钢铁、冶金渣、直接还原铁等循环经济方面的研讨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举办展览会;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国际国内专项考察和参加国际交流;
(九)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经授权承担国家课题研究。组织研究国内外废钢铁、冶金渣资源状况,推动相关加工设备与应用技术、应用水平的提高,推动废钢铁、冶金渣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成立专家库,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促进行业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废钢外贸工作,促进国际合作及推进钢铁循环应用的国际化发展;
(十二)代表行业或协调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相应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建立预警机制,保护我国废钢铁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十三)经政府部门授权或接受政府、会员企业委托,参与开展规划、设计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咨询等项工作;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技术咨询服务。
(十五)积极推广和支持钢铁循环应用的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废钢铁、冶金渣、直接还原铁、尘泥等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及设备制造、技术研发等本领域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
(四)入会满一年并作出成绩的会员企业,可以自愿申报理事单位;
(五)被工信部批准进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标准的废钢铁加工企业,在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会员的同时可以申报理事单位;
(六)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组织和外资企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简介,填写协会统一印发的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查讨论统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愿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决定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由各大钢铁企业和行业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主要领导担任,每届轮值。常务副会长一人(驻会),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和具体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兼职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专职)。(根据理事会意见可设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职不超过两届;
(四)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承担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义务;
(六)具体指导秘书处等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由秘书长提名聘任,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27日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