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XPLOSIVE MATERI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CEMTA;以下简称协会)是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5月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现有会员880多个,其成员单位涵盖中国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和经营企业、研究院所及高等院校等。
● 协会秉承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推动我国爆破器材行业改革,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搭建国内与国际交流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爆破器材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贡献。
● 协会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按章程有关程序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按协会章程规定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经济运行部、科技咨询部、培训合作部。
● 协会的业务范围:根据核准的章程,协会的主要职责有: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管理法规、制度等起草和论证工作,以及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承担民爆产品及装备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展示工作;承担行业生产、流通的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承担行业安全及质量等中介服务工作;承担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民爆器材标准研究制订等技术基础工作。
组织民爆行业发展中重点问题的研究工作;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制订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经国家奖励办批准,组织开展两年一度的“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
●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关心指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支持下,按照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围绕行业的中心工作,面向会员单位,坚持服务宗旨,比较好的发挥了社团“沟通、自律、协调、服务”的功能,在促进民爆器材行业的发展上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XPLOSIVE MATERIAL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CEM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中国爆破器材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规划、设计、安全评价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改革、规范和发展我国爆破器材行业,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搭建国内与国际交流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爆破器材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民爆器材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管理法规、制度等起草和论证工作,以及民爆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开展民爆产品及装备的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推广、产品展示工作。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民爆器材行业安全及质量等中介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达标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民爆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开展民爆器材标准研究制订等技术基础工作。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提高整体素质,改善经营管理。
(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培训和考察,参与协会对外贸易争议。
(七)经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承担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的统计及分析上报的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发布行业信息。
(八)制订行规行约,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的内容报告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14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