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时间: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1992年7月3日正式成立。
2.协会级别: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是国家一级学术性社会组织。
3.协会性质:属于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4.主管单位: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单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5.办会宗旨:全面贯彻国家医药教育、药品监管、医药卫生等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坚持以教育为本的科学理念,组织会员及其单位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实现医药教育现代化服务。
6.业务范围:医药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健康教育、展览展示、书刊编辑、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协会涉及的主要工作领域是:高等医、药学教育;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医、药成人教育;医疗卫生机构、药监系统和医药行业人员的在职培训;医、药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慢病知识宣传、居民健康教育;国际医药行业单位的合作等。
7.网站杂志:协会建立了全国医药教育网站,即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官网,并创办了《中国精准医学》杂志和《中国医药教育》资讯。以副总编名义协办《中国医药导报》和《中国医药科学》杂志。
8.协会地位:2011-2021,连续10年为国家年检合格协会;2013年被评为国家AAA等级协会;2015年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名列榜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医药教育协会:China Medicine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CM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医药教育与培训的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医药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工作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医药教育体制改革和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和造就复合型、高技能、专业化和通晓国际规则的适应对外开放的医药和药品监督专门人才,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医药教育事业,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医药行业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全国医药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计划、学科建设、教学质量评估、相关方针政策和医药行业培训工作机构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研究和讨论,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机构委托的医药教育、培训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研究课题或有关的任务。
(三)为我国高等医药院校、各级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级各类办学机构的教育改革和医药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和培训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调查研究医药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推广医药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五)参与医药教育的教学活动,举办培训,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组织编写有关教材,推动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医药企业和民间教育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医药企业的诚信建设。
(七)开展医药教育与培训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其他群众团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八)开展国际间有关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出版医药教育与培训的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医药教育方面的展览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医药院校、医疗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教育工作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医药教育工作者、有关专家和学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制定本团体的方针和任务,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自成立以来,恪守协会章程,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建立了具有特色的全国医药教育网络。并相继成立了以下机构:
(1)教育委员会(6个):其中包括高等药学院校(系)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委员会、医学模拟教育专业委员会、基础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和医药教育专家委员会。这6个委员会的建成,构成了协会工作的主体,包括了高等药学教育、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医药成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在内的医药教育部门的各个层次和专业领域。在教育层次上涉及培养从中专生到博士生的多层次各类医药学专门人才,涉及培养在职的初级到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行业管理干部,覆盖了医药教育的方方面面。
(2)专业委员会(86个):主要侧重于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其中包括“寒区医学专业委员会、高危药品专业委员会、临床合理用药专业委员会、临床用药评价专业委员会、感染疾病专业委员会、骨科专业委员会、乳腺疾病专业委员会、转化医学专业委员会、血管医学专业委员会、眩晕医学专业委员会、儿科医学专业委员会、皮肤病医学专业委员会、远程医疗专业委员会、眼科专业委员会、肺部肿瘤专业委员会、腹部肿瘤专业委员会、妇科专业委员会、护理专业委员会、心脏病学专业委员会、泌尿外科专业委员会、麻醉专业委员会、烧创伤专业委员会、生殖内分泌专业委员会等”。
(3)工作委员会(10个):主要侧重于协调政府和行业引领。其中包括“健康教育工作委员会 、药店管理工作委员会、医学科技促进工作委员会、自我保健与药疗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医药与大健康工作委员会、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工作委员会、特色医疗工作委员会 、中医药教育工作委员会”。
(4)办事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另下设2个办公室“会员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及8个直属部门,分别是“学术部、培训部、继续教育部、国际合作部、健康促进部、科技奖励部、项目推广部和诚信监管部”。
另外还有26个国家示范项目—慢病防治工作站:即慢病工作总站、西安工作站、青岛工作站、黄岛国风工作站、淄博工作站 、南宁工作站、芜湖工作站、武汉工作站、霸州工作站、锦州工作站、哈尔滨工作站、上海工作站、天津工作站、重庆工作1站、重庆工作2站、大连工作站、深圳工作站、南京工作站、蚌埠工作站、上海工作站、东莞工作站、赣州工作站、浙江工作站、遵义工作站、武安工作站和西安颐养工作站 。
(5)培训及研究机构(11个):北京军地医学人才培训中心、合肥现代药学远程教育中心、上海慢病教育基地、黄岛国风药业联合培训基地、武安全国基层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基地、蚌埠中华医道研究会、北京卫健基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深圳孙思邈医德研究会、深圳哲理科学与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会、医药教育研究中心和网络技术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