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中宣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同意,中国经济报刊协会更名为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会员结构从传统报刊为主,向媒体融合发展方向转型。由此,这个与我国经济新闻事业一同成长的“经济媒体之家”,作为与政府、企业、媒体互联互通的桥梁和纽带,开启了从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到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传承与发展的新征程。
1987年11月,经中宣部同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在北京成立。原甘肃省委第一书记、中顾委委员、国家计委顾问冯纪新为首任会长。同年协会举办了第一届全国经济信息报刊优秀稿件评选活动,亦即延续至今的中国经济新闻大赛评选项目。
2005年12月,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更名为中国经济报刊协会。
2017年8月,经民政部会商中宣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资委,同意中国经济报刊协会更名为中国经济传媒协会。
中国经济传媒协会是由我国从事经济新闻信息传播和服务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相关机构、传媒企业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协会每年主办的“中国经济新闻(大赛)暨经济新闻人物评选”,是经中央同意的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也是中国记协公布的全国11个新闻奖项评选中唯一的经济新闻奖项。
2018年4月,中国经济传媒协会换届,经济日报等一批有重大影响力的主流媒体加盟,新兴媒体代表占理事会成员20%。作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协会300家会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媒体事业创新建设为宗旨,致力于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增强经济媒体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提升经济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专业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经济新闻信息传播和服务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相关机构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媒体事业创新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研究经济媒体的状况、布局、结构及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部门、行业之间沟通情况,加强合作,建立密切联系,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经济媒体理论研究和从业人员业务交流培训活动;
(三)组织经济媒体之间及其与经济界、企业界、科技界、新闻界等方面的交流、联系与协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经济新闻人物评比表彰活动;
(四)编辑、出版图书和信息资料等,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经济媒体;
(五)维护经济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经济媒体先进单位和个人,举办经济新闻竞赛活动;
(六)加强对外宣传,开展国际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新闻信息传播和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四)新闻、经济、科技、企业、学术界热心经济媒体事业的相关人士,可申请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应邀成为协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需提交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明;
2.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二)个人会员中的资深和知名人士。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理事会不能召集时,由1/5以上理事、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9人左右,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驻会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1/2。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开一次会。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制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协助会长或副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主持人和其他负责人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并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协会换届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4日第七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联系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会情况,取得工作支持;
2.协会文件的起草、印制、送发,文档管理;
3.管理协会公章和财务用章;管理部门印章和代管财务;
4.管理协会会费、赞助费和其它经费;
5.协会正式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6.落实和督办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
7.办理协会直属单位和部门的有关工作事项;
8.发展会员工作;
9.协会党组织、工会的日常工作;
10.协会理事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
11.会长及副会长交办的事项;
12.会长办公会议赋予的其它工作职能。
二、办公室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编撰、印制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文字材料,编写、报送信息;
2.承办公文传递、登记、管理和报刊杂志的收发;
3.购置、管理办公用品等公物,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4.管理印章、文书档案;
5.开展对外宣传,对网络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财务部
财务部职责:
1.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制定协会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资金筹集、调拨和融通,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控制使用资金;
4.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
5.审核、编制上级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
6.负责协会的纳税管理,运用税收政策,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7.负责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的分类、整理和移交档案;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经济传媒协会智库委员会
协会于2017年6月正式成立中国经济传媒协会智库委员会(简称智库中心)。旨在整合媒体和公共资源,联合相关产学研机构,为地方政府和中小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与地方政府共议事,与中小企业共成长。服务内容如下:
1.承接地方政府或中小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或项目,重点是地方和企业的品牌培育与推介,企业文化与自媒体的咨询服务;文化旅游与城镇化建设的咨询服务;科技创新项目开发或成果转化的对接服务; 2.卫生与健康产业项目的承接运作; 3.组织媒体记者和专家学者的调研考察; 4.组织中小企业的相关业务培训; 5.中国经济传媒协会委托的业务项目。
名誉会长
张虎生 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辑,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报刊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冯并 经济日报社原总编辑,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报刊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莫新元 中国经济导报社原总编辑,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驻会领导
赵健 武汉大学中文系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编辑。先后在经济日报、金融时报、金融早报、中国保险报、中国再保险集团任职。获评全国好新闻特别奖等多项新闻奖、“全国保险系统劳动模范”、“中国经济传媒融合发展和经营管理领军人物”。原任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
皮树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编辑。长期从事经济报道工作。多次获中国新闻奖,是“长江韬奋奖”(韬奋系列)获得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原任人民日报社经济社会部主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驻会副会长。
杜跃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编辑。1986年进入新华社,先后在瞭望周刊社、中国证券报社、经济参考报社工作,历任编辑、编辑室负责人、副总编辑、总编辑等职务,长期从事经济和财经报道,获得包括中国新闻奖在内的数十项奖励。原任经济参考报社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驻会副会长。
官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编辑。曾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二等奖;2009年获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2010年获上海世博会先进个人。主管的人民网“强国论坛”、“人民时评”、“中国共产党新闻”获评“中国互联网品牌栏目”,主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并出版专著《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应对研究》。原任人民网副总裁,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驻会副会长。
宋波 哈尔滨科技大学机械制造专业毕业,大学学历,主任记者。长期从事经济媒体编辑和管理工作,全国报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专家组成员。历任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代秘书长,中国经济报刊协会第五届、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六届驻会副会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
副会长
丁士 经济日报社原副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朱国圣 经济参考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邢早忠 金融时报社党委书记、社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孟宪励 健康时报社有限责任公司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黄文夫 中华工商时报原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邓庆旭 新浪网副总裁兼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何力 界面传媒·财联社副董事长兼CEO,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王辉 中国经济时报社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杜增良 中国银行保险报总经理,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朱长学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倪玮 中国航务周刊杂志社社长/界上传媒董事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胡英暖 中国产业网董事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彭宇 北京商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颜杨林 江苏经济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李银昭 四川经济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柯善北《中华建设》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特邀副会长
杨禹 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中国改革报社副社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特邀副会长。
吕平波(水皮)华夏时报社总编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特邀副会长。
盛瑞生 中国平安集团董秘/品牌总监,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特邀副会长。
周斌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特邀副会长。
刘灿国 传媒茶话会创始人,现任中国经济传媒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特邀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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