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刊协会(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CPA)是1992年4月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团体。凡期刊社、期刊社会组织以及从事期刊教学、研究、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中国期刊协会。
中国期刊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化期刊事业的改革,探讨期刊发展理论,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期刊质量,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的期刊事业做出努力。
中国期刊协会自成立以来,已接受中央和地方约4000家期刊社为会员。为便于开展活动,在中国期刊协会下还成立了24个行业分会。中国期刊协会下设组织、财务、外事、经营管理与发行、继续教育、社会科学期刊、科学技术期刊、少年儿童期刊、军队期刊9个工作委员会,并设有经常性的办事机构秘书处。
几年来,中国期刊协会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如组织期刊社之间的业务交流,就优化期刊内容、改进期刊编辑工作、扩大发行渠道、扩展期刊广告和经营等问题进行研讨;举办期刊社长、主编及编辑的岗位培训班和期刊理论研讨班;出版大型工具书《中国期刊》、会讯《中国期刊协会通讯》及文摘期刊《中外期刊文萃》;开设行业信息网站《中国期刊市场》;在对外交流方面先后和韩国、日本、以色列及我国台湾的期刊界进行互访,并在美国、瑞士、德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举办中国期刊展览,扩大了中国期刊在国际间的影响。2000年9月,中国期刊协会加入国际期刊联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
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
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
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
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
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