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以中国摩擦材料、密封材料生产、科研、流通领域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并联合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4A级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注册资金200万元。英文译名为CHINA FRICTION & SEALING MATE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CFSMA。
协会拥有700多家会员单位,并聚集了一批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和代表国家水平的专家与教授,同时与国内相关行业和国外同行建立了广泛联系。
本行业主导产品摩擦、密封材料是应用于汽车、火车、飞机、机械、石油、化工、冶金、航天和建材等领域必不可少的配套材料。由于它们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而是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为数不多的工业产品。
协会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行业发展。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二、调查、反映本行业和企业的问题、要求和建议,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三、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推进产品创优工作,经授权参与摩擦材料、密封制品产品质量管理等工作。
四、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助政府协调经济纠纷、行业产品价格,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引进技术和设备等活动。统筹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六、受委托组织对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鉴定和推广。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根据会员单位要求,邀请有关专家对其经营管理、工艺技术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
八、协调行业内外横向联合、技术合作、产销衔接等方面的关系。
九、搜集、整理、传递国内外技术和经济情报、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其他专业刊物;建设、管理协会网站。
十、组织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十一、开展利于行业发展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以不违背协会宗旨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RICTION & SEALING MATE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CF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摩擦材料、密封材料生产、科研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行业发展。
本协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二、调查、反映本行业和企业的问题、要求和建议,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参与摩擦材料、密封材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管理等工作。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助政府协调经济纠纷、行业产品价格,对行业内的问题进行规范、监督、协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引进技术和设备等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统筹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六、组织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评价和推广。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根据会员单位要求,邀请有关专家对其经营管理、工艺技术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
八、协调行业内外横向联合、技术合作、产销衔接等方面的关系。
九、搜集、整理、传递国内外技术和经济情报、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其他专业刊物;建设、管理协会网站。
十、组织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依法登记的从事摩擦材料、密封材料、摩擦密封用原辅材料、专用设备及配件类生产、科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需指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特别需要的,经过理事会研究,可以受聘担任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因实行理事长轮值制,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长轮值制,设五名轮值理事长,在本届理事会期间每人当值一年。当值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