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海模协会”。英文为“CHINESE MARINE MODEL ASSOCIATION”,缩写为:“CMMA”。,成立于1992年。
本会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团结全国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工作者和模型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的航海模型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航海模型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和亚洲航海模型运动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世界航海模型联合会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海模型运动的发展,促进亚洲和世界航海模型运动的进步;
(二)宣传航海模型运动普及科技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航海模型活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航海模型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航海模型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和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拟定有关航海模型管理及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六)负责协调、组织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制定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集训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世界航海模型锦标赛;
(八)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负责协调和组织航海模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各类活动,为航海模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海模协会”。英文为“CHINESE MARINE MODEL ASSOCIATION”,缩写为:“CM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行业系统或法律认可的航海模型运动组织,以及广大航海模型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团结全国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工作者和模型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国的航海模型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航海模型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和亚洲航海模型运动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航海模型活动和世界航海模型联合会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世界航海模型联合会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海模型运动的发展,促进亚洲和世界航海模型运动的进步;
(二)宣传航海模型运动普及科技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航海模型活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之间的航海模型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航海模型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和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拟定有关航海模型管理及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六)负责协调、组织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制定航海模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集训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世界航海模型锦标赛;
(八)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负责协调和组织航海模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各类活动,为航海模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陆海空模型运动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当地未建立协会组织的可直接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在同等条件下团体会员有申办全国性海模活动的优先权;
(五) 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 团体会员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应向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机构、会员状况、主要活动及为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产生:全国委员会由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推荐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竞赛委员会
(二)裁判员委员会
(三)教练员委员会
(四)普及与发展委员会
(五)宣传委员会
(六)市场开发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委员
(一)曾任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者;
(二)从事航海模型工作30年、在航海模型界有较大影响、对航海模型运动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的工作融入协会发展过程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电视广播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所组织的比赛及其他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本会所有。本会及其会员在海模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本会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0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的名称、标识、徽记及与协会相适应的无形资产属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