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简称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是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由全国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农资行业社团组织。目前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的会员单位主要由全国及各地农资流通的重点企业组成。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为工作宗旨,在农资流通行业管理中发挥着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和推动作用。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方面方针、政策,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配合政府的农资打假工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农资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促进和推动农资流通企业的改革,宣传和推广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典型和经验;组织和加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和非会员企业之间及会员企业和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纵横向联合,增强系统的凝聚力;对农资市场进行调研,搜集整理农资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活动。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实行开放办协会,面向全社会的农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吸纳要立足于流通又跳出流通,立足于供销社企业又不局限于供销社的企业,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各地方农资流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农资生产企业、农业“三站”、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等等,只要具备合法的农资经营资格,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即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履行入会手续后可成为会员。同时,协会积极吸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入协会,吸收有名望的个人参加协会,使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成为跨越生产、流通、使用,跨越不同所有制,包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大流通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发挥出为大农业、大流通服务的功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Association,缩写:CAM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会员企业,服务农资行业和政府部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功能,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为农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农资流通行业产业政策,准确传递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开展农资流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研究农资流通和农化服务发展趋势及市场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购销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农资流通领域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积极推进农资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并完善全国农资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和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准确完整的数据调查体系,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服务。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通过设立网站、建立通信群组、发布微信信息等形式,为本行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信息与咨询服务;
(五)推动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农资企业加快服务创新和产业升级,向社会推荐农资企业的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典型;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全国农资流通行业的科技推广、商品展览展示活动和品牌宣传,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行业培训与业务考察;举办各类有益于本行业的交流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交流、合作平台;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八)积极参加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开辟多渠道的国际间交流,逐步扩大国际交流和合作领域,开展国际经贸合作;
(九)积极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积极开展企业需要的团体标准研究制定实施;
(十)接受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2、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的同志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高级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发展历程(1992——2013)
【2013年】
1、2013年3月21日召开了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第四届三次会议暨2013年春耕农资市场形势分析会。
2、2013年5月7日召开了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会长会议。
3、2013年5月14日召开第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暨征求对《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4、2013年6月14日至18日举办农资经营服务创新暨连锁经营网络贯标培训班。
5、2013年9月10号召开了第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暨2013年秋冬季化肥市场形势分析会
6、2013年10月29日召开中国化肥价格指数信息员培训班暨协会信息服务对接研讨会。
7、2013年11月8日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服务模式创新经验交流会暨2013年度中国农资经销商年会。
8、2013年12月15日至16日召开2013全国农资科技博览会暨农民合作社与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采购商对接会。
【2012年】
1、2012年1月12日召开“农资市场分析师”座谈会暨春耕化肥市场形势分析会。
2、2012年3月9日召开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议暨2012春耕市场形势分析会。
3、2012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
4、2012年6月4日召开“2012年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会长会议暨中国磷酸二铵指数首发式”。
5、2012年9月20日召开第十三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
6、2012年11月12日召开 “2012年度中国农资经销商年会”,回顾中国农资流通改革20年历程。
7、2012年11月17日 召开第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
8、2012年12月21日召开化肥价格指数信息员培训会暨农资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典型经验交流会议。
【2011年】
1、2011年1月6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云南腾冲召开。
2、2011年4月25日,中国化肥价格指数首发式暨中国农资市场形势分析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推出了尿素批发价格指数,会议同时研讨了农资流通企业的发展战略等市场热点问题。
3、2011年4月29日,2011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会长会议在黄山召开。
4、2011年6月11日,首届中国城市农资总裁论坛在辽宁大连召开。
5、2011年6月13日-17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决定联合举办“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标准宣贯和规范管理培训班”。
6、2011年7月18日-22日,第二期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标准宣贯和规范管理培训班在山东青岛举办。
7、2011年8月1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在北京召开掺混肥料分会2011年度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会议就起草《掺混肥料生产准入条件》进行紧急磋商。
8、2011年8月29日,由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农资传媒和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农资总裁圆桌论坛在北京召开。此次论坛以“现代物流重构农业供应链”为主题。
9、2011年9月15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第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暨2011年冬储化肥市场形势分析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化肥淡储的相关工作,为各常务理事单位做好新年度化肥淡储工作打下基础。
10、2011年11月4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农资传媒主办,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农科化肥有限公司协办的2011年度中国农资经销商年会在陕西西安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推进诚信:重构商业新秩序”。会上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发布了农资流通行业诚信调查报告。
11、2011年11月5日-6日,第十二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在陕西西安召开。
12、2011年11月14日,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专家对接会在北京举行。
13、2011年11月15日召开第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
14、2011年11月13日-17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开展“中国农资供应商评价体系研究” 调研活动。对企业“农资供应商评价和管理”和“农资流通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15、2011年11月15日-22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开展“农资配送中心及庄稼医院”调研活动。对当地的农资市场状况及农资公司的运营情况做了深入调查。
16、2011年11月21日-24日,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开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评价指标体系”调研活动。对农资企业连锁经营网络的总要求进行调研。
17、2011年12月7日,第一届《中国农资流通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编委会和撰写组成员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0年】
1、3月9日,协会开展第三批农资流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2、3月,协会启动“2009年度中国农资流通行业销售百强”评选工作,引导农资流通区域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真正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充分展现优秀农资流通企业改革发展新形象。
3、5月18日,协会第四届春季会长会议在上海召开。
4、6月,2010年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会长会议在上海举行。
5、7月,由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农资传媒等机构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农资总裁圆桌论坛在北京举行。
6、9月12日,协会召开“第五届中国BB肥行业发展论坛暨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掺混肥分会成立大会”。
7、10月,协会首期《全国农资月报》发布。
8、11月12日,协会在南京召开“2010年度中国农资经销商年会暨百佳(优秀)农资经销商颁奖典礼”:会上首次发布了中国农资流通行业第一步白皮书--《中国农资流通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9、11月12-14日,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共同主办的“2010中国磷复肥工业展览会”暨“第十一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议”在江苏南京隆重举行。
10、12月3日至7日,由协会主办的第一期“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标准宣贯和规范管理培训班”在深圳开班,共有来自全国18个省(区)、市近80位学员参加了培训。
11、12月,由协会主办的农资连锁网络标准化培训班开班。
12、12月,协会组织召开淡储工作座谈会,形成了《关于调查完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的函》。
13、1 2月17-21日,协会在广西南宁举办了第二期“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标准宣贯和规范管理培训班”。
【2009年】
1、2月,中国农资流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取得实质进展。首批获信用等级企业名单将于“3.15”向社会公布。
2、3月,协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4家获A级信用等级企业名单。
3、5月,作为唯一一家具备开展农资流通企业信用评价资格的行业协会,协会开展第二批农资流通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工作。
4、5月6日--7日,协会在江苏扬州召开春季会长会议。
5、6月30日,协会与中华合作时报共同筹建的第一所全国百佳希望小学在四川德阳奠基。协会作为捐建活动的组织者之一,支持并协调企业积极参加捐建活动,凸显了农资人的社会责任心,扩大了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6、10月30日,协会在北京召开BB肥分会筹备大会。
7、12月11日,协会在安徽合肥成功召开第三届五次理事会及“2009年农资流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新闻发布会。
8、12月12日--13日,由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和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主办的“第十届国产高浓度磷复肥产销会”暨“2009中国磷复肥工业展览会”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期间还分别就硫磺供求、宏观政策及农业形势举办了三场专题报告会。
9、协会自主开发的《全国农资市场监测信息系统》进入正常运行阶段。2009年升级改造了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网站“中国农资流通网”。
10、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就农业部委托中国 农业大学开展的《肥料管理制度及肥料立法》课题调研未尽事宜,广泛征求会员企业意见。
11、2009年协会承担了《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标准体系与关键标准研究》项目。
【2008年】
1、2月,协会组织、承办了国家发改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门联合召开全国化肥供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保障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
2、4月,协会开展“2007年度中国农资流通销售二十强企业”及“2007年度中国农资流通市县销售百强企业”评比工作。
3、5月,协会召开春季会长会议。
4、9月,协会开展农资流通行业首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成为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协会,是唯一一家开展农资流通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协会。
5、9月23日,协会向海关总署恳请免予补缴农资流通企业化肥出口特别关税。
6、10月,协会第三届四次理事会在山东潍坊召开。
7、11月,协会组织开展第二次“中国农资流通诚信建设十佳示范企业” 及“2007中国农资流通诚信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审活动。
8、12月26--27日,协会在北京举办“全国农资市场监测信息系统信息联络员培训班”。
【2007年】
1、4月底,协会组织“2008中国农资企业赴美农化考察团”,对美国的大型化肥生产企业、美国化肥分销系统和农化服务模式、美国BB肥生产厂家进行业务考察,并与美国肥料协会座谈交流,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7月,总社农资局、协会与国家信息中心所属北京国信远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全国农资市场监测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3、9月21日--22日,由协会与中华合作时报社联合举办以“内外资企业的融合与发展”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农资总裁圆桌论坛”。
4、11月4日,协会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议。
5、11月11日,协会组织开展第二次“中国农资流通诚信建设十佳示范企业”及“2007中国农资流通诚信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审活动。
【2006年】
1、2月,协会召开农资价格座谈会。根据座谈会讨论的情况,协会向国家发改委起草上报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化肥价格调控政策 实行综合作价差率全年统算的建议的函》。
2、3月,协会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
3、3月,协会举办中国农资诚信助农启动仪式暨重点农资流通企业联合签署“诚信宣言”活动。
4、5月22日至6月2日,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农资服务三农联合采访活动”和参加“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活动。作为“2006年中国农资流通诚信助农”活动的一部分,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组织中央电视台、农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华合作时报等首都各大媒体,赴有关省对协会部分会员单位的诚信助农工作展开了调查和采访。
5、8月,协会开展“2006中国农资流通诚信建设十佳示范企业”和“2006中国农资流通销售十强企业”评选活动。
6、8月,协会与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联合在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中开展“农药诚信经营百优单位”和“农药诚信经营十佳单位”评选活动。
7、9月20日,协会以“诚信助农、服务三农的诚信助农活动”为项目,积极参加民政部组织的“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并与有关协会、组织共同签署了“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倡议书,将协会的工作纳入到了全社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
8、10月,协会与中华合作时报社、中国农资杂志社联合举办了第二届中国农资总裁圆桌论坛,评出了2006年度中国农资十大创新人物及最具价值品牌。
9、11月,协会承办“中国化肥市场对外开放的机遇与挑战高层研讨会”
【2005年】
1、12月,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暨辉隆农资连锁网络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
【2004年】
1、12月,协会在深圳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讨论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座谈做好中国农资流通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1年】
1、8月,协会与中国贸促会化工分会联合筹办了国际农用化学品展览会。
【1999年】
1、1月,协会第二届二次会议召开。
【1997年】
1、3月,协会召开第二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1992年】
1、10月1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第一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协会领导成员。第一届理事会期间,召开了四次常务理事会,三次各地协会、研究会秘书长会议,二次理论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