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0f Rai1way Engneering Construction缩写CAREC)是铁道部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铁路建筑业行业协会。
协会前身是铁道工程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85年9月24日。1991年,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
2008年4月15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和第六届常务理事会。铁道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孙永福、铁道部原副部长蔡庆华出任协会名誉理事长,铁道部原总工程师王麟书为顾问,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任理事长,何华武、朱振升、安国栋、张梅、李长进、金普庆、孟凤朝、易军任副理事长。
目前,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拥有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建设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校等团体会员200余家,理事2l4人,常务理事78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缩写为CAREC。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是由从事铁路建设前期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建设的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设备制造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联合铁路建设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服务于中国铁路建设事业,服务于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为中国铁路扩大路网规模,完善结构,提高质量,快速扩充运输能力,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做出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设在北京市。本会的网址是www.carec.org.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铁路建设行业活动,遵循相关行业自律。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行规行标,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评选、表彰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初评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先进,规范行业行为,配合政府维护铁路建设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开展有关铁路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发展、创新的政策建议。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协作攻关、技术推广等各项行业服务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有关成果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铁路建设成果、运输装备、工程设备、先进工法的推介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诚信管理等工作;
(四)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五)为全产业链会员间协调合作发挥综合平台的作用,促进铁路建设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装备制造、施工及后期评估直到运营间各环节的沟通与衔接,加强建设单位、参建企业、科研院校、装备制造等会员单位间各个层面、环节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工程管理、科技咨询、安全监查、质量检验等配套服务,发挥中国铁路的整体优势,增强在更广泛领域内的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实现“安全运营”的铁路建设目标;
(六)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和协助中国企业进入国际铁路建设市场,促进铁路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推动中国铁路“走出去”;
(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建立铁路建设行业公共信息平台,为党政机关、社会、企业提供全面、权威的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努力办好协会相关的网站、刊物和内部资料交流,扩大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铁路建设科技成果,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和会员单位合理合规的符合本会宗旨的请求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需是从事铁路建设前期工作、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营的企事业及铁路建设单位,装备制造厂商,相关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规模的单位;个人会员需为在铁道建设行业有一定影响和声望,有丰富铁路建设经验和管理特长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士。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入会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会员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二)热心铁路建设事业,能够带领单位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三)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本会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三)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1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情况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 “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 23 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理事长:王同军。
副理事长:王峰、汤晓光、吴克非、叶阳升、陈文健、王立新、王建、马泽平、赵晓东、刘化龙、李学甫。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李学甫,副秘书长:麻京生、范永贵、李亚武、陈卫国。
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工程管理部、勘察设计部、监理部和对外合作部,设有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勘察设计咨询专业委员会和教育培训与科研工作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
综合部主要职责:
1、负责协会文字处理及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协会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3、负责协会的资产管理及财务工作。
4、负责社团登记、验证、年检及收费许可证等的申请、换证工作。
5、负责发展团体会员、收取会费以及与会员的联系、对外接待工作。
6、负责对接协会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
7、对接教育培训与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开展铁路建设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8、负责处理党务、工会、共青团相关工作。
工程管理部主要职责:
1、负责鲁班奖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2、负责国家优质工程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3、负责詹天佑奖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4、负责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5、负责铁路建设工程部级工法的申报受理、合规性审查和初审工作,协助国家铁路局终审。
6、负责铁道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工作。
7、向关联协会推荐铁路工程建设BIM技术应用成果。
8、负责《铁道建设企业管理》杂志的编辑和管理工作。
9、负责施工企业的有关统计资料。
勘察设计部主要职责:
1、组织铁路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以下简称“四优”)的申报受理、合规性审查和初审工作,协助国家铁路局终审。
2、负责铁路建设行业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的工作。
3、对接勘察设计咨询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
4、负责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额百名排序及行业初审和推荐工作。
5、负责建立并完善铁路行业咨询、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程总承包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专家库。
6、向关联协会推荐铁路勘察设计行业BIM技术应用成果。
7、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提出铁路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政策和工作规划的建议。
8、协助推广进行业规范工作。
监理部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制定铁道建设工程监理相关规章制度,对口联络中国建设监理委员会等外联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调研,提交调研报告,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安全质量风险管控,推进监理管理标准化建设。
3、负责监理相关评先评优及培训工作。
4、对接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工作。
5、负责《铁道建设监理》期刊以及建设监理委员会子网站的编辑和管理工作。
对外合作部主要职责:
1、负责外事工作,联络北京外事办。
2、负责对接国家发改委铁路“走出去”工作协调小组及相关部、委、办、局,完成相关工作。
3、责对于会员单位国际合作业务的调研及舆情分析。
4、对接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工作。
5、履行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铁路安全评估工作 。
分支机构:
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主任: 麻京生;
勘察设计咨询专业委员会,主任: 扈森;
国际合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彭大鹏;
教育培训与科研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岳森。
请告诉我们,让我们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