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是由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医院、上海瑞金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湖南湘雅医院、四川华西医院、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单位发起,联合50余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申请,经国务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6日召开成立大会,2016年4月20日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健康管理领域第一个国家一级协会。2021年协会被评为国家4A级社会组织,同年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为全民健康、为老人造福、为社会尽责、为国家分忧”为宗旨,以“实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设全民健康中国”为目标,以“出好主意、牵线搭桥、整合资源、推动落实”为抓手,致力于构建“全人群受益、全时辰检测、全周期干预、全方位管控、全要素创新”的“全民、全时、全程、全面、全新”的“五全”智慧健康管理体系。目前协会共有会员3900余人,其中理事110余人,常务理事50余人,下设分支机构29个。理事会成员均是来自大健康领域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和个人。
协会成立以来,先后在北京、杭州、重庆、深圳等地成功举办“健康中国高峰论坛”,承办的首届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智慧健康展及论坛被评为“最佳会议活动”;在有关部委支持下启动了全国“职工健康促进工程、老年健康促进工程、少年儿童健康促进工程”,为推进4亿职工、2.67亿老人、4亿少年儿童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联合开展的“智慧村医”工程行动,覆盖村民800余万人,慢病知晓率提高了15.87%,慢病控制率提高了33.45%,工作成效得到了国家卫健委、全国工商联相关领导的充分认可;牵头组织开展的“社会力量助力四川省凉山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行动”成果显著,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高度赞扬;编著出版的《健康管理职业导论》被列为全国高等院校教材;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会发布的《保险业健康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获得了行业内一致好评;通过新华网、中国网、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免费在线咨询等平台,为1041万人提供防疫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讲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合作创作的《此行有你我》等五首抗疫主题歌曲,得到央视、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多家媒体推送播放。协会还建立了《五全健康管理体系》、《健康管理院方案》等理论框架;提交了《关于促进我国健康养老》等13项健康领域的政协提案;发布了《慢性病健康管理规范》等19个健康服务团体标准;为海南省、四川省、江苏省宜兴市、湖北省武汉市等各级政府提供了50份全民健康管理建议报告和规划方案;发布了《全民健康行动杭州宣言》、《助力凉山脱贫攻坚行动倡议》等10个宣言倡议;申报了国家人社部“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承接了国家卫健委“营养指导员”培训项目;参与了国家教育部职业教育“健康管理本科层次”的专业设置及研究编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是由健康领域服务机构、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中健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全民健康、为老人造福、为社会尽责、为国家分忧。实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设全民健康中国。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ha-chin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健康管理服务资源整合和体系建立,加强政策研究,探索各类健康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运行机制,探讨构建全方位、全人群、全周期健康管理模式。
(二)推动健康科普知识传播与提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推进健康管理专业刊物出版,建立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咨询平台,科学合理引导健康服务。
(三)推动制定和发布健康管理团体标准、共识、规范,拟制健康管理服务方案等,为健康服务领域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推动健康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推进健康促进、健康维护、健康保障人才培养,开展健康服务能力培训,全面提升健康管理质量与水平。
(五)推动健康管理技术、服务、产品等方面科技研发与市场应用,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健康服务领域宣传推广与产品展览展示。
(六)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康大数据平台,促进形成智慧化健康管理系统。
(七)推动传统医学在健康管理中发挥优势作用,支持深入开展中医药治未病研究,大力挖掘和推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适宜技术。
(八)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产业的全面发展,促进构建“政府政策、医院技术、企业资金、健康保险和社团推动”的合作运行机制。大力开展乡村振兴行动。
(九)推动健康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参与有关部门开展激励和惩戒活动。
(十)推动健康管理与健康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鼓励和推进医养结合,促进社区、居家、机构养老与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融合发展。
(十一)推动国内外各类健康管理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健康管理服务国际合作互动平台,促进健康管理服务多边、双边的有益合作。
(十二)推动健康文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关注健康氛围,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全民健康素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健康管理、健康养老、健康服务、健康教育、健康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推荐函。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涉及健康领域的专业数据;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宗旨;
(二)遵守协会章程;
(三)热心健康管理事业;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