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药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负责本会会员入会及颁发证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应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使用、经营、生产、药学教育、科研及传媒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由个人自愿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登录协会会员登记系统填写个人信息;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电子版)。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由申请单位自愿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登录协会会员登记系统填写单位信息(会员申请表须盖章上传);
(三)提供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扫描件)和单位简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批准程序:
(一)在中国药师协会官网或公众号的会员系统进行注册申请;
(二)秘书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需告知理由;
(注: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审批、发证、公告等工作)
(三)经秘书处审核通过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系统消息和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或个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会费,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颁发会员电子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部门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
(二)个人会员年度会费100元;
(三)受理事会授权,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属于新疆、西藏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的医疗机构作为单位会员可减免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协会管理工作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交流活动等的支出;
(三)提供会员服务所需成本;
(四)会员管理系统的维护费用;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六)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每年第一季度在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时,缴纳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会费缴入协会对公账号,根据申请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十七条 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免费为药师提供法律咨询:会员在提供药学服务或劳动就业等情况中遇到纠纷,协会法律顾问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
(二)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个人会员可凭会员证减免注册费200元,单位会员可推荐一人免费参会;
(三)药学资讯推送:
1、推荐相关学术会议资讯;
2、招聘信息:
(1)个人会员:为个人会员推送医药领域相关单位的招聘信息;
(2)单位会员:免费为单位会员在会员系统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招聘信息;
3、好书分享:推荐药学相关书籍,提供免费试读章节。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九条 每年缴纳会费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催缴名单。2年未按时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受到处罚的会员,秘书处将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要求退会的,需以书面形式(邮寄退会申请书或发送电子邮件)报告协会秘书处,会员证书作废。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或者邮件通知要求退会者。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2018年版会员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