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主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广告主协会(以下称协会)是我国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加入的社团组织。协会向会员(含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收取的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中国广告主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中国广告主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均须按《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条 《办法》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按会员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六条 会员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可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前,会员将所缴会费通过银行或其他国家认可的合法支付方式交予协会账户。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中国广告主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的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经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三月底前要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办法》自中国广告主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