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会长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80000元/年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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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会员介绍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依靠建立规范的会员网络,及时宣传行业法律法规,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规范和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四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拥护协会章程,遵守会员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并有加入协会意愿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会长单位(含轮值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以及依法注册登记的城市轨道交通研究机构、学术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凡是协会的单位会员,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领域免费向协会的相关分支机构申请会员资格。

 

第三章 入会申请

第八条 入会申请流程

(一)登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官网(www.camet.org.cn),进入会员系统中,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入会申请(亦可线下申请);

(二)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入会申请表》(盖章);

2.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 相关资质、资信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4. 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明及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三)按《章程》规定程序审核、批准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协会颁发第XX届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代表应当为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单位代表应当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审核

(一)对申请材料及单位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需补充完善申请材料,或未能满足入会条件的,及时反馈申请者;

(二)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者,报请协会办公会审议;

(三)原则上只接受理事和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未获批准的申请者,待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再次提交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 轮值会长单位为已成网运营且运营规模、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位于行业前列,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城市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单位;运营规模综合排名位于全国前列;在协会成立以来已为协会和行业做了大量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并积极主动在任期内为城市轨道交通自主技术创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且为上一届理事会的副会长单位或轮值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为已有一定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单位;在行业内领先的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咨询、建设总包、主要装备制造等单位;在行业内代表性较强的科研院校等其他单位;热情为协会和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单位应在理事中具有代表性,为已有或在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总体规划设计咨询、建设总包、主要装备制造、科研教学及资源经营五年及以上,在行业内较有影响的单位。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应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规划、设计、咨询、投融资、建设、运营、装备制造、科研教学及资源经营等三年及以上的单位。

第十六条 普通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初进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或在城市轨道交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或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可逐级申请会员升级。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章程》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在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章程》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二)维护行业声誉;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

(四)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五)除涉及会员单位商业秘密外,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可获得协会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参加政府部门委托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专项课题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成果材料;

(二)参与研究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各专业标准和规范;

(三)参与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及专项发展报告》《行业统计年鉴》,定期获得行业统计信息报告;

(四)参与行业智库建设,汇聚行业力量,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五)以协会为平台,参与“一带一路”等国家倡议项目及国际商务会议和活动;

(六)针对业内热点、难点问题,参与协会组织召开的各类高级培训班、技术交流会议等,提高整体实力和业务水平;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杂志刊登广告享受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北京展及配套活动享受优惠;

(八)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报城轨行业职称评审;

(九)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参评全国城轨行业科技进步奖:

(十)可向协会申请科技项目登记、评审、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交易;

(十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政府与会员之间,以及会员相互之间交流与合作平台及活动,促进会员业务发展;

(十二)通过协会官网、人民城轨APP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获得行业资讯服务;

(十三)根据国家战略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会员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家和行业示范工程项目;

(十四)获得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证及相关资格证书、证明等;

(十五)获得免费赠送的《城市轨道交通》杂志及相关资料,可优惠订购协会发行的出版物和书籍资料;

(十六)根据会员实际需求、不超出协会业务范围的其他各类服务,获得协会对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的重点服务。

 

第六章 会员权益

各级会员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协会治理,并享有以下权益:

第二十一条 通会员除享有《章程》中规定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协会会员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行业资讯服务;

(四)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基础服务资料;

(六)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2项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七)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会员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员”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理事除了享有普通会员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协会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优先作为协办单位与协会合作举办活动;

(三)优先获取协会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出版物,优惠购买协会出版的部分定价书籍;

(四)优先通过协会平台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五)优先获得协会期刊、网站、微信、手机报等服务平台宣传服务机会;

(六)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3项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七)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理事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理事”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除了享有理事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二)优先获得协会各类活动交流资料,分享论坛研究成果;

(三)优先获得单位展示机会,如在协会举办的论坛或研讨会上做主题发言等;

(四)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五)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常务理事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常务理事”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除了享有常务理事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加会长办公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三)享有受邀参与重要活动的权利,优先于上述会员;

(四)按协会相关管理办法申报5项城轨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五)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副会长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副会长”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二十五条 轮值会长除了享有副会长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当值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常务办公会;

(二)参加会长常务办公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颁发的第XX届轮值会长资格证书,并享有“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轮值会长”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第七章 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会员不同的责任和权利,分档收取会费;

(二)根据协会开展服务工作的需要,确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二)接受会员大会的审议,在会员大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 万元;

(二)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 万元;

(三)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 万元;

(四)轮值会长、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8 万元。

第二十九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协会按照规定出具由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新批准的会员,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或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6月30日之前批准入会的,交纳全年会费;之后批准入会的,交纳半年会费;

(三)会员申请加入协会分支机构不再另收费用;

(四)接受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五)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会籍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提升会员级别:

(一)满足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要求;

(二)普通会员入会满一年可申请理事,理事满一年可申请常务理事;

(三)正常交纳会费;

(四)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行为。

会员级别提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审核、表决通过。

自愿降低会员级别需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报协会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三)会员资格变更后,应当按照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会员更换单位代表应当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继任人选。协会履行相关手续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履行在协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协会通报: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代表;

(三)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会员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申请退会的;

(二)《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

会员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书,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协会将注销其会员证书。如再次申请入会时,视同新入会单位,严格遵照《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遵照的法律法规及协会规章制度如有调整,本办法相关内容随之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2年8月18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日生效施行,原《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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