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4000元/年

中国造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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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会员介绍

中国造纸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收取会员会费,加强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会费系指本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款项(以下简称会费)。

第三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的标准,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和为会员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在协会内享有的利益,受益的程度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民政部审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第二季度开始为会费的缴纳时间。

第六条  会费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15000/年;

理事单位:                        8000/年;

会员单位:                        4000/年。

第七条  会费的减免

当年缴纳会费困难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申请,经秘书处报请理事长批准,可酌情适当予以减免并在理事会通报。但未经秘书处,理事长批准,无故不缴纳会费达两年的会员单位,依据《中国造纸协会章程》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财务部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本会财务部设立会费收支帐册。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缴纳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

(一)本会办公费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及“五险一金”等。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通讯费用。

(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

(四)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按时进行审计、年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帐户为: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支行;户名:中国造纸协会;银行帐号:0200049209024920033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造纸协会会费标准及基本服务项目内容

 

一、会费标准

     中国造纸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会费分以下三档收取:

1、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4000元/年;

2、理事单位为8000元/年;

3、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为15000元/年;

二、基本服务项目内容

     中国造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协会向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

一、会员单位

(一)在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提高尽可能的服务,并尽力整合资源,搭建会员单位沟通、合作平台。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会员合理诉求。

(三)定期获得行业生产月度快报数据;并每年赠送《中国造纸协会年度报告》和协会主办的《中华纸业》及《造纸信息》期刊。

(四)享受中国造纸协会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宣传。并免费在本会网站和公众号上刊登会员动态(4次/年)。

(五)协助会员单位出具合理要求的行业相关证明文件。

(六)可协助并推荐会员单位参加国家政策允许的评选活动。

(七)可推荐并组织对会员单位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并利用协会平台向行业宣传。

(八)可对行业政策、规划、市场、国际贸易纠纷(反倾销诉讼、应诉)等方面提供相关咨询。

(九)可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及提出政策建议。

(十)可提出和参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十一)可优惠承接会员单位委托的与行业相关的专项研究课题。

(十二)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包括参加国际组织交流、国际性论坛等。

(十三)可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会、行业论坛、峰会、会议等活动,并可列席参加年度理事会。

二、理事单位

在享受会员单位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

(一)免会议费参加年度理事会议。

(二)可参与行业相关政策研究。

(三)优先受邀参与行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活动。

(四)可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包括参加国际组织交流、国际性论坛等。

三、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在享受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

(一)参与协会的重要工作研究讨论,决策协会重大事项。

(二)可提出或参与行业发展及规范需要的专项研究课题。

(三)可参与政府授权协会参与或需要完成的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例、指导意见等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参加政府允许的各类评选:

(五)可以协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身份出席受邀出席国际、政府和行业相关活动,如代表协会发表演讲须征得协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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