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2年9月21日中国金属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 中国金属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办法。
2.按照本会章程,凡本会单位会员,均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3.本办法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和标准
4.按单位会员的性质,分为产钢企业、非钢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四种类型,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1)产钢企业(以上年钢产量为基数), 0.015元/吨钢·年;铁合金、炭素、焦化和耐火企业按产钢企业标准交纳会费;按产量(吨)计算会费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交纳会费;
(2)非产钢企业,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万元;
(3)小、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划分)】、事业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万元;
(4)社团组织,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千元。
5.单位会员当年亏损的可提出会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经秘书长联席会同意,予以缓、减、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
6.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本会单位会费,用于为单位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
7.本会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8.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9.本会会费,一律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10.本会办事机构每年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单位会员公布一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审查和单位会员的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单位会员权利
11.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交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金属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中国金属学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国金属学会单位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