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6日,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管,14家在渝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发起成立重庆银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能。
2004年主管单位由人行改为原重庆银监局,现为重庆银保监局。2009年7月27日根据原中国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重庆银行业协会更名为重庆市银行业协会。
经过21年的发展,协会紧跟国家改革发展步伐,协会从最初的14个会员发展到111个。协会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均按照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等工作,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能。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健全。理事会现有理事19名,监事会由监事长和2名监事共3人组成,经民主选举产生。协会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0人,秘书处内设办公室、自律部、维权部、教育培训部等部门,另发起成立重庆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银行业消费者投诉纠纷调解中心)。协会根据行业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现设有法律合规、零售业务、文明规范服务、利率自律、人力资源、信息科技、安全保卫、银团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金融、宣传工作等11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外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等4个工作委员会。在制定行业有关业务规范、公约及实施细则、业务制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调查研究、培训教育、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被重庆市民政局于2013年、2018年两次评为AAAAA社会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Q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渝银行业金融企业(机构)自愿组成的,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重庆市银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重庆银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重庆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重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银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同时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为:中国重庆。办公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金融中心A座30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重庆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重庆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配合职能部门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认证资格考试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重庆银保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重庆银保监局,并做好重庆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重庆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重庆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庆银保监局反映涉及重庆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重庆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重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重庆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重庆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重庆银行业声誉。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与重庆证券业、保险业,以及融资担保、小贷等行业协会的交流;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重庆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重庆银保监局或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市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五)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受理申请后,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本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协会的有关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时受阻的,有权向协会监事会反映。
第十七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有关准则,经劝告教育仍不纠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进行下列处理:
(一)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极其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代表会员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和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及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九)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单位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调整,由继任者接任。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审定行业自律公约及相关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主要人选;
(十)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一)制定本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
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和权利行使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交给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七条 理事、监事单位应根据秘书处的需要,向秘书处派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胜任本职工作、高度敬业精神和热爱协会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按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与委派单位协商确定。重庆银保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提前解聘或要求其派驻单位重新选派。秘书处负责人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重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负责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节 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机构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重庆银保监局审核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同意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可由会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协会副秘书长或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由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专职副会长提名,理事会审定和聘任。
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要在制定有关业务规范、公约及实施细则、业务制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调查研究、培训教育、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年度工作计划应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审核同意,可依法发起设立其他有利于协会履职的机构。相关主要负责人由秘书处提名,经协会办公会研究,专职副会长审定。
第六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
协会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中推选,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协会专职副会长由重庆银保监局推荐,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轮值,由专职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及协会发起设立的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由重庆银保监局推荐人选,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报重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三)经协会办公会研究,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经协会办公会研究,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组织协调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一名副秘书长代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重庆市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重庆银保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银监会党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原中国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由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接受政府机构的拔款,以及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而获得的收入;
(四)协会开展的各种业务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管理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发展需要,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公布、报告有关使用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制度办法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进一步完善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经重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银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银保监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8日第十九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重庆银保监局审查同意,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经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18日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