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普及和推广轮滑运动,提高轮滑运动竞技水平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举办全市性轮滑竞赛和各种形式交流活动,同时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三)承办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举办全国性、地区性的轮滑比赛及其他活动,承办一切热爱公益事业的团体及个人出资的各种形式的轮滑活动。 (四)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组织我市代表队参加全省性或全国性的轮滑竞赛及交流活动。 (五)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轮滑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 (六)指导会员的轮滑活动,促进轮滑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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