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教育奖学助学,奖教助教工作。(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和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更好发展;(三)所接受捐助的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永城市在学年度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励永城籍各学段优秀学生,资助家庭贫困教师和贫困家庭学生(含大学生);支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仪器设备配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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