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资金,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并实施力所能及的公益性救助,表彰资助见义勇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同各相关部门开展联谊活动和业务联系。(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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