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中若上下文无其他解释,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上海市羽毛球协会:简称为上海羽协。
上海市各区羽毛球协会:简称为区级羽协。
羽毛球教练员:简称为教练员。指采用专门系统的方法
提高运动员和运动队训练竞赛水平的人员。包括在上海羽协注册的运动队、体校或后备人才基地、其他社会组织、学校、俱乐部、企业以及以个人身份从事羽毛球训练教学的上海市所有羽毛球教练员。
羽毛球教练员培训讲师:简称为讲师。指有能力承担教练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
羽毛球教练员岗位培训:简称为岗位培训。指在规定学时内按照明确的学习内容,提高羽毛球理论、技术和战术等训练教学能力的过程。
羽毛球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简称为继续教育培训。指 获得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后继续学习提高的过程。
羽毛球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指 颁发给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的教练员的证明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上海各级业余各类教练员培训,上海羽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羽协和区级羽协举办的教练员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教练员培训并通过考核的,颁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用于教练员岗位入职参考、职称晋升评定以及参加各级各类赛事、集训、训练营等活动。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四条 教练员培训分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专项培训。
第五条 业余教练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分为:业余A级、业余B级、业余C级、业余D级、业余E级。其他专项培训包括体能培训等。
第六条 业余A级、业余B级、业余C级、业余D级、业余E级教练员培训重点是训练实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八条 上海羽协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和协调全市教练员培训工作,包括:
(一) 制定培训大纲和教材
(二) 制定专项技能考核大纲和标准
(三) 统筹编制培训计划
(四) 组建培训讲师库
(五)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级羽协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包括:
(一) 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培训计划(报上海羽协备案)
(二) 宣传和组织本地区教练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三) 组织实施:
1. 业余D级及以下岗位培训和考核
2. 业余D级及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条 培训采用集中教学、网络课程学习、自学等形式,必须选用经中国羽协审定出版的教材进行教学。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笔试、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等形式,必须实行上海羽协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业余 A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核
(一) 培训对象:持有业余 B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一年的
(二) 培训课程时数:不少于 30 学时(含考核)
(三) 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可获得上海羽协颁发的“业余 A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业余 B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核
(一) 培训对象:持有业余 C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一年的
(二) 培训课程时数:不少于 30 学时(含考核)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获得上海羽协颁发的业余B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业余 C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核
(一) 培训对象:持有业余 D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一年的
(二) 培训课程时数:不少于 30 学时(含考核)
(三) 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获得上海羽协颁发的业余C级教练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业余D、E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考核
(一) 培训对象:在上海羽协进行了信息登记、有意从事或已经从事羽毛球训练竞赛教学工作的
(二) 培训课程时数:不少于 30 学时(含考核)
(三) 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可获得上海羽协颁发的业余D、E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其他专项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课程时数和考核等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各级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一) 培训对象:持有相应等级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 培训课程时数:不少于 24 学时(含考核)
(三) 注册:教练员证书到期后可在上海市羽毛球协会官方网站进行注册申请新证书,注册周期为两年一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一) 考核有不合格的
(二) 旷课、迟到、早退累计满 4 次或请假累计满 1 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海羽协或区级羽协认定,可以不予参加教练员培训: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羽协规章规定的
(二) 违反教练员职业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因违反反兴奋剂、赛风赛纪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受到处罚的
(四) 存在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证书等弄虚作假行
为的
(五) 上海羽协或区级羽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教练员或考核相关人员如有违反考核规定或考场纪律、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行为的,其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培训一律通过上海羽协的培训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实行网上颁证。
第二十二条 上海羽协和区级羽协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开培训计划、公开办班信息、公示合格名单、提供证书查询等。
第二十三条 上海羽协和区级羽协落实监管制度,公布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教练员的来电、来信和来访, 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教练员正当权益。
第二十四条 区级羽协应加强教练员培训及考核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教练员参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教练员培训经费使用
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其他经费来源的教练员培训经费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上海羽协以及区级羽协对通过考核并在执教过程中有违反道德纪律以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经审查核实无误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注销教练员证书并在上海羽协官网进行公示,两年内不得考取教练员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海羽协建立讲师队伍。承担羽毛球教练员培训教学任务的必须为上海羽协认证的讲师。
第二十八条 区级羽协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上海羽协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羽协负责解释。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体育局规章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规定和上海体育局教练员培训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5 月 1日起实行。
上海市羽毛球教练员培训相关费用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羽毛球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公正,上海羽毛球协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制定了《全国羽毛球教练员培训相关费用标准(试行)》。具体如下:
(一)培训费:包括讲师费、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培训材料费等。
业余 A 级、B 级、C 级、D级、E级:100 元/学时
省羽协主办的地区性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专项培训:参考以上标准。
(二)住宿费、伙食费:由上海羽协按实际发生收取。 本规定于 2018年 5 月 1 日起实行。
(三)注册费:100元 每两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