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关于民营个体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会员调查研究民营个体经济领域的问题,为会员提供咨询与服务;(三)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四)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有关单位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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