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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
2024-06-2511


第一章 全年工作综述(节选)

一、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全年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 元。一是加强民生领域监管执法。组织开展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医药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同时,有效降低广大人民群众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针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反垄断查处力度,有力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建材领域垄断协议案件,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材市场乱象。查处民爆领域系列垄断协议案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先后公布3批38件专项行动典型案件,彰显执法成效。二是推进互联网平台常态化监管。督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竞争行为、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平台治理规则,持续推动创新发展。对平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问题开展提醒约谈,指导加强竞争合规建设。健全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三是探索开展事前事中监管。约谈3个行业协会和11家 企业,有效预防航空运输、企业用工等领域市场垄断风险。召开药品行业行政指导会,促进行业公平竞争。针对石油、燃气、烟草等重点行业和国有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指导,推动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二、扎实做好经营者集中审查,促进企业并购推动产业发展

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无条件批准782件,占比超过98%。一是分类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4起经营者集中案件。无条件批准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16件,强化“绿灯”政策导向,激发投资并购活力。依法督促有关企业严格履行审查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着力提升审查能力。深化委托经营者集中审查试点,出台相关工作手册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审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出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导服务企业提高合规能力。依托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拓展提示场景,提高企业依法申报意识和能力。三是审查更加规范高效。上线相关案件系统和业务数据库,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进一步缩短审结时间,提高审查效率。

三、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公平竞争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全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17次。一是大力规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修订或者废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措施1.76万件,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4218件。聚焦公用事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依法纠正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公开曝光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典型案件27件,规范政府行为,优化市场环境。二是提升公平竞争监管能力。开展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17项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组织重点城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问卷调查,指导有关地方开展编制公平竞争指数试点,增强监管针对性有效性。加大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案件审核等专题培训力度,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三是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举办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组织《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主题宣传,开展公平竞争法律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等宣传倡导活动。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四是健全公平竞争政策协调机制。国务院组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总局承担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健全反垄断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有效增强监管合力。

第二章 监管执法成效(节选)

一、垄断协议执法

2023年,新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16件,办结16件,罚没金额合计2.94亿元。

办结的16件案件中,从垄断行为类型看,7件涉及横向固定价格行为(占43 . 75%),4件同时涉及固定价格和分割市场行为(占25%),2件同时涉及固定价格和限制数量行为(占12.5%),1件涉及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占6.25%),1件涉及分割销售市场(占6.25%),1件涉及纵向固定转售价格垄断协议(占6.25%);从违法主体看,涉及6个行业协会、105家企业;从行业分布看,涉及行业协会6件(占37.5%)、建材领域4件(占25%) 液化气领域2件(占12.5%)、保险领域2件(占12.5%)、医药领域2件(占12.5%)(图1)。


不断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行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查处2件燃气行业垄断协议案件,2件保险行业垄断协议案件,2件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案件,罚款合计9658.1万元,有力维护相关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相关价格恢复合理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已发查处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9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燃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等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职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当事人2020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0家当事人罚没款金额合计827.35万元。

2021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0家当事人具有竞争关系且均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南京市城区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业务。2018年至2021年间,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当事人制定自律公约,明确价格管理体系,固定商品价格,实现分割市场;制定处罚措施、缴纳自律保证金、查处通报违规行为,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协调,制定《南京中燃百江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的说明》,约定暂付注资款,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

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罚没金额18.69亿元。
从行业分布看,医药领域案件5件(占46%),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案件4件(占36%),批发零售领域案件2件(占 18%)。从违法行为类型看,涉及不公平高价行为4件(占36%),限定交易行为2件(占18%),搭售行为1件(9%),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4件(占36%),差别待遇行为2件(18%)(其中2个案件涉及两种行为)。

坚决整治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和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全年共指导江苏、山东、山西、广西等地查处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4件,罚没金额合计6344.74万元,持续发力遏制行业垄断行为,增进民生福祉。


案例三:南京中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京中燃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56.31万元,并处以其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083.76万元,罚没金额合计5040.07万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4月28日对南京中燃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南京市江北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南京中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6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没有正当理由,在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开展燃气管道工程安装业务时,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增值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过程中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上述增值产品;没有正当理由,针对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不合理的超配套范围工程费和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

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和改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共办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17次,常态化公布执法案件信息,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一)深化重点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靶向发力,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力度,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治。
从办结案件的违法领域看,民生领域案件占比92%,其中城市管理、医疗卫生、工程建筑、
公用事业、民生其他领域案件占比分别为31%、18%、15% 、15% 、13%。




公用事业领域案件主要发生在燃气经营等行业等行业。例如,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建德市人民政府制发文件要求在当地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的注册地必须在该市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地方工作(节选)

·山西省

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起、垄断协议案件1起,涉及燃气、建设监理等领域,办结2起。加大行政性垄断案件查处力度,对3条垄断线索进行核查,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坚持监管关口前移,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提示机制。及时修订《山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召开反垄断合规指导培训会。完成总局交办核查任务2件,持续推进2件总局交办案件线索的核查。初步完成省反价格垄断专家库建设。

·黑龙江省

出台《黑龙江省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修订出台《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工作指引(2023版)》《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2023版)》等制度。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以及行政性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核查线索15条。对全省水电气热等领域竞争状况进行评估,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

·江苏省

一是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印发实施方案,受理垄断线索71件,2起立案调查。二是推进重点案件办理。对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罚款50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南京10家瓶装液化气企业垄断协议行为作出罚款8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省内147家液化气经营企业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三是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反垄断执法。针对原料药、注射液等多起医药领域垄断线索,组织150余人次对28家医药企业展开调查。四是开展行政性垄断执法。核查行政性垄断线索20件,对某区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对共享单车、学平险等领域进行专题调研评估。

·安徽省

编发《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第三版)。针对省内80余家重点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及行业协会召开医药领域竞争合规提醒告诫会,组织召开全省燃气领域竞争合规行政指导会,联合省国资委对全省重点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培训,对相关企业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贯,宣传执法成果,剖析反垄断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扩大反垄断执法工作影响力。上门指导重点企业建立竞争合规制度,促进行业竞争自律。

·河南省

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医药、二手车交易、果蔬供应、供暖、供气等行业和领域案件及线索28起,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依法做好医药及公用事业领域重大垄断案件及线索的调查工作,印发工作通知,重点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

·青海省

一是建立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38家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青海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青海省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青海省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制度(试行)》等制度,有效推进全省多部门压实竞争合规主体责任。二是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出台《青海省管道燃气企业收费行为合规指引》《青海省城镇供水企业收费行为合规指引》,设置专章提出反垄断合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垄断风险防范和化解。三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举措,推动审查质效提升,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四是各地区、各部门梳理排查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1625件,其中审查存量文件1459件、审查增量文件166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107件政策措施督导核实整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全面有效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主动作为,连续两年将公平竞争审查考核纳入对84个区直部门效能目标考核和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广泛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行动。2023年,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梳理存量政策措施2963件,修改违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37件、废止48件、设置过渡期12件;指导相关部门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涉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条款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原文: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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