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开展宣传、业务培训、学术研究、对外学习交流、社会公益及文体活动;组织对无产可破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承接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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