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青少年完成学业或帮助解决其他特殊困难;(二)表彰奖励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三)参与、兴办培养教育青少年或有关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业;(四)依照捐助者的意愿,兴办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事业;(五)向党委和政府推荐慈善爱心助学活动的优秀会员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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