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于2010年1月3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由从事海洋咨询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据2018年6月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官网显示,协会下设13个分会;有会员单位近千家。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11年经国家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海洋工程领域唯一的科技奖励。奖励面向全国,旨在鼓励海洋科技创新,表彰在海洋工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等各个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鼓励团队协作、联合攻坚、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海洋工程科技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为推动我国海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坚持宁缺毋滥的方针,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原则。协会建立了以《海洋工程科学技术暂行管理办法》、《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和《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等为基础的评审制度和评审体系。采用网络盲评、专业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和奖励领导小组核准等多级评审方式。评审方法上注重同行专家审查并采用科学、公平的评审程序,评审过程科学、严谨、规范。协会建立了640余名涵盖海洋工程各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组建了以海洋工程各专业领域院士为领导的评审委员会,切实保障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类别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开发类、技术发明类、重大工程类和社会公益类。奖励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设立和开展评审以来,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广大海洋工程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已成为推动我国海洋科技创新和进步的重要环节,为建立健全海洋人才激励机制,培养行业领军人才,创建创新型科研团队,提高海洋工程科技水平,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强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Oceanic Engineering,缩写CAOE。
第二条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海洋工程咨询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海洋人才荟萃的平台,为涉海部门研究海洋政策和协调海洋工作服务;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海洋服务;推动海洋咨询行业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为规范海洋咨询从业行为、提高从业水准、推动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党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海洋战略及重大海洋问题研究,为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和重大海洋事务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提出对策建议。
(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高层论坛、研讨会、展示会等活动,研究问题,探讨发展,交流经验,展示成果。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海洋相关法律、政策、规划、制度和海洋咨询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以下任务:
1、海洋行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执照(包括注册海洋工程师认定和海洋类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考试、认证注册、考核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2、重大海洋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为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决策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3、海洋咨询行业优秀成果及海洋类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评审、评奖;
4、海洋类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和两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五)组织会员制订海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自律机制,倡导诚实守信,规范海洋咨询行业市场秩序。
(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和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学习先进技术,吸收先进管理理念,加强国际合作,拓展海外业务。
(七)组织会员举办业务培训活动,扩展专业知识,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从业水准,改善咨询质量。
(八)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构建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网站网络,编辑出版本行业学术刊物(包括音像制品),集聚海洋咨询优势资源,互享信息,交流经验,磋商工作,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九)构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畅通会员诉求渠道,反映会员正当要求,协调会员纠纷矛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海洋行业单位资质和注册海洋工程师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和会员委托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
(二)从事海洋工程咨询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本会受理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经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并交纳会费,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会员守则,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自觉交纳会费;
(三)接受本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本会规定,及时提供会员执业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宣传本会宗旨,关心本会建设与发展,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未履行义务,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内部通报;会员严重违背本会章程、会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本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或管理层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年度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