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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打假 | 真瓶装假茅台酒?真“刑”!
2024-07-034

“国酒茅台,玉液之冠”,近年来,茅台酒受到不少消费者喜爱,

面对如此商机,有人却打起了“偷梁换柱”的歪主意。

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对制假、销假全流程流水线式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其中,就有一起涉制假、销假茅台酒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大刘和小刘原本一起做买卖,合伙开了一家A烟酒超市。经营中,两人发现“暴富商机”,打起了勾兑、销售假茅台酒的主意。

从2021年12月开始,大刘、小刘指使他人通过“打孔”等方式将低价位酱香型白酒装入茅台酒瓶中,并送到A门店由刘某某协助进行销售,由于制假成本和销售价格相差较大,三人获利颇丰。

尝到“甜头”的大刘并不满足于只在一个门店销售假酒,于是,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生产假冒茅台酒后,又放在自己经营的B商店里对外销售。

至2022年1月,公安机关在两家门店共查获白酒200余瓶,共计价值5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到案后,被告人大刘、小刘、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能认罪认罚,并分别预缴罚金。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小刘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大刘和小刘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大刘与小刘指使他人假冒并销售假茅台酒,在该案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协助销售,系从犯。

综合被告人主、从犯、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大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小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文章作者:陈宇超  阚 颖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信息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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