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土艺术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文旅部主管的国家一级协会。2013年7月18日成功的召开了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并选举产生了以董天恒同志为会长的领导班子。本协会致力于发掘、抢救、保护、整理、继承、发展中国乡土文化艺术;振兴中国民族民间艺术事业;促进海内外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宗旨,积极开展国内外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方面的活动和学术交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促进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播和友谊。让中国的乡土文化艺术走向世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乡土艺术协会,英文名称: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local art ,缩写:ACL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乡土文化艺术研究、保护、传播和相关产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等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有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办会,服务人民,团结和引领社会各界力量投身以中国乡土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阐发,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乡土文化的交流与互通,努力实现传统文化融合时代脉搏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房山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乡土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掘整理、抢救保护、继承发展乡土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和艺术成果;进行乡土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史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开拓乡土文化艺术的发展新路。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关于乡土文化艺术的资料、书籍和报刊,开展乡土文化艺术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发掘和培养从事乡土文化艺术的专业人才。
(三)联络团结全国乡土文化艺术工作者和港、澳、台同胞及海内外侨胞,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乡土文化艺术,振兴乡土文化艺术事业,广泛开展国内国际间乡土文化学术交流、人才交往和商贸往来。
(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产业促进和文化公益事业,努力开创乡土文化艺术以社会效益为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新局面。
(五)积极开展各级各类乡土文化艺术人才发掘、培养和专业培训工作,支持和鼓励优秀乡土文化艺术和文化科技人才的创业创新,推动乡土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务实开展乡土文化艺术学术研讨、专业咨询和展演服务。
(六)号召和引导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文化公益事业。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其他与本会业务相关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结进取,相互沟通,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工作,对协会所有工作负责;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大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0月28 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天恒 中国乡土艺术协会会长
陈聪海 中国乡土艺术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韩会军 中国乡土艺术协会副会长
唐应山 中国乡土艺术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