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染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是由印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促进我国印染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协会聚集了中国众多的优秀印染企业及相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对外联络部、产业部、信息部和咨询培训部等部门,设有环境保护技术专业委员会、印花技术专业委员会和服装服饰印花分会等三个分支机构,并成立了北京兆纶染整咨询有限公司一个实体公司。协会拥有会刊《染整技术》、网站(www.cdpa.org.cn)和微信公众号(cdpa-bj)等信息平台为行业提供资讯服务。
主要工作
1、开展行业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协调各方关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2、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发展方向,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3、跟踪行业运行动态,分析、研判并发布行业运行情况;
4、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
5、参与产业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制定,并开展相关宣贯工作;
6、参与开展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
7、组织行业交流、技能培训、展览服务等活动,提高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8、组织开展先进工艺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科技创新;
9、发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经济团体和协会的关系,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分支机构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环境保护技术专业委员会: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环境保护技术专业委员会(简称环保专委会)于2005年7月经国资委批准成立。环保专委会主要由印染企业、环保企业、染化料企业、印染设备企业、科研院校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开展全国性的印染行业环境保护领域的咨询、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我国印染行业提高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水平。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印花技术专业委员会: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印花技术专业委员会(简称印花专委会)于2005年9月经国资委批准成立。印花专委会由以生产印花产品为主的纺织印染企业、相关染化料和设备企业、科研院校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开展全国性的印花领域的咨询、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我国印花技术、产品水平的提高,促进印花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服装服饰印花分会:中国印染行业协会服装服饰印花分会(简称服装印花分会)于2016年9月成立。服装印花分会主要由成衣和裁片印花企业、印花材料和设备企业及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开展全国性服装印花领域的咨询、交流、培训和会展等活动,推动我国服装服饰印花行业的健康发展。
专业服务
印染行业规范公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7年起开展印染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协会为公告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成为推动我国印染行业有序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
发展规划和运行报告:协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行业五年发展规划,为印染产业相关领域未来五年的工作提供前瞻性的参考,推动行业经济平稳运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协会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国海关提供的数据,以及行业调研信息编写我国印染行业月度、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并编写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及时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建议,为印染行业和相关行业企业经营决策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标准建设:协会是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染制品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印染制品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棉、化纤印染领域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及宣贯工作,包括通用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
对外交流:行业外交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协会与印度纺织行业协会、印尼纺织行业协会、瑞士毒理协会、东盟商务理事会等多家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并开展多项交流活动。协会多次组织团组赴德国、英国、意大利、美国、印度、印尼、巴西、越南和柬埔寨等国家进行商务洽谈及合作。此外,协会也与众多国际知名公司保持紧密联系。
先进技术推荐:自2007年起,协会每年开展“中国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推荐目录”征集和发布工作,目录涉及工艺、设备、染化料、污染源头管控和末端治理等领域。目前已推出十三批共359项节能减排先进实用技术,旨在筛选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为广大印染企业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物治理等方面提供参考。推荐目录已在印染及相关行业形成了广泛的影响力,同时也是相关科研院所、政府机构进行科研攻关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切实促进了印染行业的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工作。
咨询服务:协会拥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和丰富的行业资源,为印染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发展规划、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能源管理、实验室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
协会已为绍兴市柯桥区、石狮市、杭州市萧山区等多个印染企业集中地区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并为印染及相关企业开展一对一的诊断服务,在技术进步、环境治理、自动化控制、人员管理、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人才培训:行业培训工作是协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内容。协会拥有强大的培训专家团队,涉及生产、设备、工艺、安全、节能减排、标准规范等领域。在培训工作中,协会结合企业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方式方法,设计专门的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成效。
基地培育:为提高中国印染行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协会在行业内优势企业或工业园区设立研发生产基地,通过扶优扶强、以点带面,提高我国印染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加快我国迈向纺织印染强国的步伐。设立基地的企业或工业园区重视产品开发,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行业代表性,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形象并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资讯平台
协会网站: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www.cdpa.org.cn)由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主办,是本协会唯一的官方网站。网站立足协会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职能,提供信息发布、技术咨询、电子商务以及会员宣传等服务,是印染行业权威性的网站。
微信公众号: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是协会推出的与会员单位互动的快捷平台,为会员提供灵活、快捷、更具实效性的专业资讯服务。
协会会刊:《染整技术》创刊于1979年,于2013年5月份成为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刊,刊号:CN32-1420/TQ,月刊,全国公开发行,是面向全国印染及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发行的专业性、学术性、权威性期刊,推广印染及相关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提供行业相关国家政策、最新资讯、运行动态等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印染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YEING AND PRINTING ASSOCIATION,缩写:CD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印染及相关行业生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促进我国印染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二)开展对本行业企业状况、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诉求;
(三)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贯彻经济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法令、法律,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规范管理、环保督查等行业相关工作;
(四)协调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关系,促进横向联合与专业化协作;协调行业与外部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环保等方面的关系,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上下游协同发展与绿色供应链建设;
(五)研究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会刊、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组织行业有关业务的咨询、诊断和论证,组织行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结、推广和交流,举办各类为行业服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技术、管理和技能水平;
(七)发展与境外有关经济团体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求,举办推介会、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搭建平台;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业务,承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长期从事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铜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反映情况与意见,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铜牌。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特殊情况下,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届中确需调整理事,可以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调整,但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各项联络、协调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