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公益性野生鸟类救助活动,如非法捕捉鸟类的放生,冬季鸟类栖息地搭建以及救助;(二)集结我区鸟类爱好者,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研究,宣传爱鸟护鸟、保护大自然的理念;(三)开展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的业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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