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为CWHIDA)成立于1985年4月,是由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单位、有关地区勘测设计协会和热心水利事业的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也是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唯一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利部。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650家,覆盖了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甲级设计单位和骨干乙级设计单位。成立三十年来,一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坚持党的基本方针和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行业法规,调查研究、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发挥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和广大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为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 2009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先进社会组织评选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活动中,我会分别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和评估最高等级5A级。
协会自成立后,由水电部主管,挂靠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994年由水利部和电力部共管,挂靠水利总院和水电总院,1999年起改由水利部主管,挂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协会于2018年2月正式脱钩。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由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协会现任理事261人,常务理事87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5人,秘书长1人(由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6人。
协会下设技术标准研究委员会、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设计单位改革研究委员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道德委员会、质量工作委员会六个分支机构。同时协会内设科技信息服务部、咨询培训部、资质管理部、综合部和财务部五个办事机构。
协会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调研行业发展情况,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各方反映,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开展有关课题研究,调研和交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科技进步、标准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资质管理、能力评价和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五)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建设,开展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研究,促进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协调,组织或参与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并监督执行,开展标准翻译工作。
(六)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开展行业软件测评、登录、推荐工作,组织软件团购,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七)加强质量管理,开展行业评优、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八)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九)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标准和职业培训,开展技术服务;
(十)开展行业有关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建设行业网站,编印内部资料,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十二)代表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指导地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开展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十三)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CWHID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水利水电规划,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等服务于水利水电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规范工程勘测设计咨询行为,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水利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网址:xh.giwp.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调研行业发展情况,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各方反映,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开展有关课题研究,调研和交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科技进步、标准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规范、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工作;
(四)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资质管理、能力评价和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五)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建设,开展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研究,促进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协调,组织或参与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并监督执行,开展标准翻译工作。
(六)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开展行业软件测评、登录、推荐工作,组织软件团购,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七)加强质量管理,开展行业人才、技术评优,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八)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九)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标准和职业培训,开展技术服务;
(十)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有关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一)建设行业网站,编印内部资料,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十二)代表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十三)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社会团体;
2.持有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关的水平评价(含星级评价、资信)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3. 主要为本行业开展专业化服务的认证认可机构;
4.从事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工作管理人员和热心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事业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凡单位会员,均需推荐一位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推荐联络员一名与本团体办事机构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协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具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讨论修改协会章程,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选举常务理事、决定增补常务理事;
(十三)审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及各方面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开展行业评优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31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