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英文缩写:COSHA)成立于1983年,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由全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其前身是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安全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为国家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围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发行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书籍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等期刊;
(五)推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安全;
(六)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服务,组织从事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咨询、开发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1)组织和从事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评估和风险评价工作;
(2)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3)承办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相关工作;
(4)承担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
(5)组织和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起草、论证、审查和宣贯工作;
(八)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九)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COSHA)。
第二条 本协会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发展战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为会员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事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为努力建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为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围绕职业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咨询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和从事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和风险评价工作;
(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书籍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等期刊;
(五)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六)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加强学术交流,提供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1)组织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2)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3)承办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资质评鉴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4)承担安全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秘书处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
(5)组织和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标准的立项论证、编制、审定和宣贯工作及协助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评审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与人员伤害;
(7)开展全国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工作;
(八)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九)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职业安全健康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出接纳通知;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优先或优惠在本协会学报上发表论文;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工作与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为本协会建言献策,并推荐发展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个人会员不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解散,其在本协会的会籍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协会大政方针、发展方向与目标、中心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授予或撤销本协会荣誉称号;
(七)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
(九)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代行调整理事时,每届增选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九和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本协会工作;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其单位代表经选举通过即为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本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选,但应及时向本协会理事会申请变更。
副理事长单位更换人选,须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其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3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