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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15IP属地 火星40

  中证协发〔2021〕276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1年12月3日


 附件下载: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