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监管发布最新境外上市公司保密规则

   2022-04-04 财经杂志81
核心提示:4月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信息称,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提高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


文 | 《财经》记者 杨秀红 张欣培

编辑 | 陆玲



4月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信息称,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提高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针对近年来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拟主要对原规定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二是调整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规定》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华兴证券(香港)首席经济学家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庞溟向《财经》记者表示,“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上述《规定》,有利于未来境内多部门的会商、配合,有利于相关的跨境监管合作更为顺畅、高效。”


最近一段时间,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正在经历一段艰难时刻。


当地时间3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将百度、富途控股、爱奇艺、Nocera和凯信远达医药五家中概股企业加入可能退市的临时清单。


加上之前的六家,当前已有11家中概股公司存在被摘牌或者退市风险。SEC公布这一清单的依据是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细则,不满足条件的中概股将在三年内从美股退市。


证监会在3月31日公开回应称,对于一些企业被SEC列入有退市风险的清单,经向美国SEC了解,这是美国监管部门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的一个正常程序,列入清单的公司是否在未来两年真正退市,最终取决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的进展与结果。(详见《百度、富途证券被加入欲摘牌名单,中概股危机如何解?》)


外界认为,解决中概股危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美双方是否可以达成解决方案,焦点在于中概股企业的审计工作底稿能否接受境外监管机构的检查。


针对跨境监管合作,此次《规定》的内容被外界认为起到了积极作用。《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关于上述内容,《规定》第十一条提到,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其同时规定,境内有关企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或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


庞溟认为,这更便利于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有利于跨境监管合作实践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和其他境外监管机构开展执法工作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为未来的双边、多边合作机制以及联合检查之外的互认检查等其他跨境监管合作形式预留了空间。


证监会发布的上述《规定》共有十三条内容。在第三条内容中重点提到了与保密工作相关的内容。征求意见稿提到,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同时,证监会强调,从实践情况看,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属极少数情况。如因审计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提供的,《规定》重申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并要求企业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关记录并向中介机构提供书面说明,不会给企业带来过高的合规成本。


证监会称,国家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不断深化跨境监管合作,相信《规定》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业的合规水平,促进境外上市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举报收藏 0打赏 0

同类营销智库

更多>

推荐图文

推荐营销智库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平台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4097354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7921号